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李宗德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
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
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