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交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辰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A02前有5次公共危險犯行」,應更正為「A02前有4次公共危險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超量飲酒後將導致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時薄弱,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不知謹慎,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於服用酒類後,在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心存僥倖執意而駕駛汽車上路,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考量被告曾3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可見素行非佳,未能有效反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數值、以駕駛汽車方式之犯罪手段及對於道路往來安全所生之危害程度,且最終幸未肇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查獲;再酌以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83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有5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7月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
累犯)。
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15年1月27日14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工地內,飲用啤酒2、3罐後,仍於同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里區○○○街00號前時,因邊駕駛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6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2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
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