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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5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承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承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論罪及沒收,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杜承翰為警查獲後即於警詢時供稱:其本案持有之菸油、菸彈係其朋友「阿漢」無償提供的,並指認「阿漢」即何挺漢等語(毒偵卷第33頁),警方因而查獲何挺漢涉嫌轉讓本案第二級毒品予被告之犯行,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參(偵卷第39至41頁),足見被告有供出其毒品來源,已促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據以偵辦,且確實查獲毒品來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菸油、菸彈,實不可取,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尚非大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黃霈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備  註(民國)
 1
含有第二級毒品之菸油2瓶(含外包裝瓶2個)
外觀均為液劑
1、取1瓶(白蓋)檢驗,檢出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第二級毒
  品三氟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
  分。
2、取另1瓶(黑頭)檢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3、推估含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總量約0.980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115年4月1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15年4月20日純度鑑定報告書】  
 2
含有第二級毒品之菸彈3顆
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