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貳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戒除毒癮,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且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行為實非可取。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暨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參見偵卷P127之
扣押物品清單),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528公克)乙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
鑑定報告書(見偵卷P149)附卷為證,而其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與毒品完全離析,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是該扣案毒品(含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939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軍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
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9月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4年9月4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疑似
車手行為而為警盤查帶返,發現其為
通緝犯身分而為
附帶搜索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28公克,扣存本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01號)、愷他命白色結晶1罐(驗餘淨重1.4727公克,扣存本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02號,持有
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依法裁罰)。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翌日(即5日)9時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上開公司114年10月2日欣毒性5911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等在卷
可稽,足認其確於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點有
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亦有前案
不起訴處分書、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其於前次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
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