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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簡字第 15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薪宇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薪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悠遊卡壹張、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陳薪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偶因一己貪念,發現他人所有之物,未思返還失主,反擅自據為己有,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⑶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其犯罪動機、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悠遊卡壹張、如起訴書附表一消費悠遊卡內儲值金額,均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
  被   告 陳薪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薪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15日16時33分許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YouBike臺中火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站點,拾獲莊佩甄騎乘YouBike後,所遺失在單車內之悠遊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悠遊卡),竟變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嗣陳薪宇取得本案悠遊卡後,以小額感應付款消費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超商店內,持本案悠遊卡,以感應付款方式,購買附表一所示價值之商品;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本案悠遊卡,在附表二所示YouBike租借站點,感應騎乘YouBike單車,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YouBike歸還站點,歸還所騎乘之YouBike。嗣經莊佩甄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莊佩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薪宇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超商消費監視器畫面截圖、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13日悠遊字第1150001060號函暨本案悠遊卡交易紀錄、YouBike騎乘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卷可憑,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薪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在拾獲告訴人遺失之悠遊卡後,持卡消費該悠遊卡已經儲值之餘額,並用以騎乘YouBike單車,均係在侵占該悠遊卡後,處分是項贓物之行為,既未逸脫原先侵占罪所預定處罰之違法狀態,亦未侵害被害人之其他財產法益,充其量僅係對被害人前開財產法益之重複侵害,故此應認係不罰之後行為,不另處罰。
三、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感應本案悠遊卡之消費時間
消費商店
消費商品
商品價值新臺幣(下同)
1
115年1月15日17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及進德路77號統一超商進德門市
不詳數量商品
15元
2
115年1月16日8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國資圖門市
飲料一瓶
15元
3
115年1月17日7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錦新門市
報紙一份
10元
4
115年1月18日7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新公園門市
報紙一份
10元
5
115年1月19日8時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一中好門市
報紙一份
10元
附表二:
編號
租借時間
租借站點
歸還時間
歸還站點
1
115年1月16日8時33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115年1月16日8時49分許
建成復興園路口
2
115年1月16日15時52分許
建成復興園路口
115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3
115年1月17日4時51分許
北區太平國小
115年1月17日4時51分許
北區太平國小
4
115年1月17日8時17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115年1月17日8時35分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五權南路)
5
115年1月17日15時28分許
建成復興園路口
115年1月17日15時46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6
115年1月18日7時21分許
臺中一中
115年1月18日7時21分許
臺中一中
7
115年1月18日7時31分許
臺中市立圖書館精武分館
115年1月18日7時35分許
臺中公園(公園路)
8
115年1月18日8時7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115年1月18日8時21分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五權南路)
9
115年1月18日16時21分許
建成復興園路口
115年1月18日16時36分許
臺中車站(復興路東側出口)
10
115年1月18日20時35分許
秀泰廣場
115年1月18日20時44分許
雙十南京路口(東北側)
11
115年1月20日8時28分許
信義南街國光路口
115年1月20日8時39分許
建成復興園路口
備註:因臺中市適用YouBike收費前30分鐘免費之機制,又被告陳薪宇本案騎乘時間均未達收費標準,故上揭各次騎乘均未自本案悠遊卡中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