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達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論罪,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
審酌被告蔡政達一時貪圖獲取不法賭博利益,以網際網路登入賭博網站簽賭,助長線上賭博及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從事賭博期間非短,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書記官 黃霈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
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