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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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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簡字第 21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長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4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錢財,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A02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完畢,有和解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之法益侵害程度,以及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萬波罐裝飲料1瓶、統一多多乳酸飲料1瓶、統一麵包菱格香波蘿1個及統一蛋糕屋典藏蜂蜜1個,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1,000元和解成立並給付完畢,已如前述,認前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15年度偵字第34620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中午12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川門市,趁店員疏於防備之際,徒手竊取由A02管領、市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17元之萬波罐裝飲料1瓶、統一多多乳酸飲料1瓶、統一麵包菱格香波蘿1個及統一蛋糕屋典藏蜂蜜1個等商品,將之塞入羽絨背心口袋內,未經結帳即徒步離去。A02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其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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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被告係竊盜者,得手後搭乘BRT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7元,並請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本文、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亮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