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竑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0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雙蔬鮪魚飯糰捌個、滅飛蚊香參拾捲均
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雙蔬鮪魚御飯糰」部分,更正為「雙蔬鮪魚飯糰」。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補充「7-11便利商店墩正門市商品條碼」、「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
被告竊取上開物品之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年,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竊取飯糰8個、蚊香30捲、造成告訴人損失新臺幣(下同)315元之金額等犯罪手段與情節。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之犯後態度。末參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81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卷宗簡稱見附表),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取之雙蔬鮪魚飯糰8個、滅飛蚊香30捲,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與告訴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黎育銓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卉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附表:卷宗簡稱對照表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貴股
115年度偵字第3075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13日7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7-11便利商店墩正門市」內,徒手竊取該門市店長A02管領之雙蔬鮪魚御飯糰8個、滅飛蚊香30捲(價值共計新臺幣315元)得手,並將該等商品藏入其外褲口袋內,未經結帳離開該店。
嗣A02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通知A03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3經傳未到,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其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02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上址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
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前揭竊得之財物係被告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光瑩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