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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鄭家寶


            吳宥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335號、115年度偵字第1715、1716、5187、6376、638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3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4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伍百元均沒收。
A05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A03、A04、A05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9所列之證據應予刪除,編號16所列之「被告A05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應予刪除,並補充「被告A03、A04、A0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3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A03、A0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二)被告3人、「大支」、A07、A06間,就犯罪事實一(一)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3人、「大支」間,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集合犯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 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 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觀,可知 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 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 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3人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依前開說明,為集合犯,僅成立一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四)被告A03、A05所犯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3人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危害環境衛生,行為實有不該,而被告3人於本案分工程度高低有別;(二)被告A03、A05知悉服用毒品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於服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愷他命後,貿然駕車上路,罔顧公眾安全,所幸未造成他人受傷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三)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65頁);(四)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A04並已繳回犯罪所得8萬6500元供本院扣案,有本院收據可參(見本院卷第596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為被告A03所有,編號12、13所示之手機為A05所有,編號17所示之手機為被告A04所有,供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聯繫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編號3、9至11、20至24所示之曳引車、子車、BMW車輛及鑰匙,係被告A03所有,供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用之物,固據被告A03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44頁)。惟本院審酌上開車輛(連同鑰匙)價值甚高,其用途並非僅止於犯罪,尚能供作其他謀生所需之工具,若予以沒收,與被告A03之犯罪所得及犯罪情狀相較,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16所示之物,雖係被告A03、A05所有,然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本案僅追訴上開被告施用毒品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而駕車之行為,並非處罰其等施用毒品之舉,是難認與施用毒品相關之扣案物為被告犯本案所用或預備之物,應由檢察官另為法之處理)。
  4.其餘扣案物,被告3人否認為其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A03就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每趟可向浤堉有限公司取得15萬元之報酬,共6趟,合計取得90萬元之報酬,但每趟須支付共犯「大支」土尾錢8萬元,6趟合計48萬元,另尚支付被告A04之薪水8萬6500元、被告A05之薪水1萬8000元,此據被告A03及其辯護人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0、567頁),是被告A03分得之犯罪所得為31萬5500元【計算式:90萬元-48萬元-8萬6500元-1萬8000元=31萬5500元】。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A04就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共領取8萬6500元之報酬,此據被告A04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18頁),且被告A04業已將上開犯罪所得繳回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3.被告A05就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共領取1萬8000元之報酬,此據被告A05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36頁)。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所有人/持有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扣押地點
1
A03
IPhone 12 Pro手機

1
龍井棄置點
2
A03
挖土機
1
龍井棄置點
3
A03
KLG-0169號曳引車(藍色)(含車牌2張)
1
龍井棄置點
4
A03
HBD-5635號子車(橘色)(含車牌1張)
1
龍井棄置點
5
A03
鐵盒
1
龍井棄置點
6
A03
塑膠罐(內含不明白色結晶物)(初驗K他命)
1
龍井棄置點
7
A03
黃色隨行袋
1
龍井棄置點
8
A03
香菸濾嘴
1
龍井棄置點
9
A03
KLG-0169號鑰匙2把及一般鑰匙1把
1
龍井棄置點
10
A03
KLK-6289號鑰匙2把及一般鑰匙1把
1
龍井棄置點
11
A05
BLW-8373號車輛(廠牌BMW,含鑰匙)
1
龍騰企業社
12
A05
IPhone 12(IMEI:00000000000000)
1
龍騰企業社
13
A05
IPhone 14 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0)
1
龍騰企業社
14
A05
長勝企業社簽單
1
龍騰企業社
15
A05
IPhone手機(故障)
1
龍騰企業社
16
A05
K盤
1
龍騰企業社
17
A04
IPhone 16 Pro(IMEI:000000000000000)
1
龍騰企業社
18
A08
KEQ-2716號曳引車
1
龍騰企業社
19
A08
HAA-3255號子車(車體編號HH-082)
1
龍騰企業社
20
A03
KLK-0373號曳引車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1
A03
HBD-1092號子車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2
A03
KLL-9681號曳引車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3
A03
HBC-3052號子車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4
A03
KLK-6289號曳引車(廠牌:SITRAK,藍色)附掛31-YW號半拖車(橘色)
1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明輝車體廠前停車場)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335號
                  115年度偵字第 1715號




  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
        張繼圃律師(已於114年10月8日終止委任)
        蔡忞旻律師(已於114年10月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A04



  選任辯護人 徐弘翰律師
        賴頡律師
  被   告 A05



        A06


        A07



        A08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6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1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A03、A05、A04、黃志紘、A06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支」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先由A03自民國114年3月起與浤堉有限公司(下稱浤堉公司)負責人易俊宗(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案偵辦中)聯繫,以1車次新臺幣(下同)3萬元(賽德卡廠牌,20米)、4萬5000元(賓士廠牌,30米)價格承攬浤堉公司貯存在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及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廠區(下稱浤堉公司廠區)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代號:D-0599,下稱本案廢棄物)之清運,再由A03以1車次9000元(賓士)、6500元(賽德卡)之代價,僱用A04擔任司機,以1天3000元之代價,僱用A05負責把風、接送司機,並由A03與綽號「大支」之人聯繫找尋廢棄物棄置點,而為以下犯行:(一)A03、A04輪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賽德卡)、KLK-6289號(賽德卡)、KLK-0373號(賓士)、KLL-9681號(賓士)曳引車,A05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MW小客車)前往浤堉公司廠區載運營建廢棄物後,暫停放在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道路邊,嗣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2日、114年9月7日,前往新竹縣○○鄉○○段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新竹棄置點)傾倒廢棄物各4車次,共12車次,並由受「大支」指示之A07駕駛挖土機在場協助傾倒及掩埋本案廢棄物,A06則負責指揮新竹棄置點交通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登記在新順盛通運有限公司名下)載運挖土機,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A03、A04、A053人因在其他地點傾倒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前經本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2日查獲,有稽查紀錄及偵訊筆錄可證,A03等3人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2日在新竹棄置點傾倒廢棄物與另案遭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屬集合犯,不在本件提起公訴犯罪事實範圍內,此部份另行併案處理)。(二)A03、A04輪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賽德卡)、KLK-6289號(賽德卡)、KLK-0373號(賓士)、KLL-9681號(賓士)曳引車,A05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MW小客車)前往浤堉公司廠區載運本案廢棄物後,暫停放在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道路邊,嗣於114年9月11日、9月15日、9月18日、9月19日前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龍井棄置點)傾倒廢棄物各4車次,共16車次。(三)A03、A04輪流駕駛上開曳引車前往浤堉公司廠區載運本案廢棄物後,暫時停放在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道路邊,嗣於114年9月30日,由A04駕駛KLK-0373號(子車:HBD-1092) 曳引車與A05,前往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廠房(下稱雲林棄置點)傾倒本案廢棄物後再返回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停放。A03則於同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子車:HBD-5635)曳引車前往龍井棄置點欲傾倒本案廢棄物,因發現有警察到場查緝而棄車逃逸至龍井棄置點附近草叢躲藏。嗣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循線追查,於114年10月1日上午7時許,在距離龍井棄置點100公尺草叢處逮捕A03,並在A03身上扣得印有勇字的黃色小提袋(內有手機1支、車牌號碼000-0000及KLK-6289鑰匙),另A05於同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MW小客車)附載A04前往龍井棄置點欲接應A03時,為警在龍井棄置點附近的龍騰企業社(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查獲,並在龍井棄置點、龍騰企業社、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明輝車體廠前停車場)扣得附表所示等物,而查悉上情。嗣員警另因新竹棄置點管理人陳世峯於114年9月9日發現該棄置點遭人違法入侵並傾倒本案廢棄物,而到場處理,並在新竹棄置點扣得礦泉水瓶及茶裏王飲料瓶等物,經警將扣案礦泉水瓶及茶裏王飲料瓶送驗,發現瓶口採集到之DNA-STR型別與A07之DNA-STR型別相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A03於114年9月29日某時,在臺中市龍井區某道路旁草叢,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燃燒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力、控制力降低而不能安全駕駛,仍於114年9月30日,自臺中市龍井區向上路三角公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上路前往龍井棄置點。A05則於114年10月1日凌晨1至2時間,駕駛BMW小客車停靠在臺中市龍井區某道路邊,在小客車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燃燒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力、控制力降低而不能安全駕駛,仍隨即同日凌晨駕駛上開小客車上路前往龍騰企業社。嗣A03、A05因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為警查獲時時,在A03所有的黃色手提袋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純質淨重4.856公克),另於BMW小客車內扣得K盤1個,並經A03、A05同意後,分別於114年10月1日12時19分許、114年10月1日11時58分許採集A03、A05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A03愷他命濃度為1548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1845ng/mL;A05愷他命濃度為312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949ng/mL),始查悉上情。
三、A08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竟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4年9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子車:HAA-3255(車體編號HH-082)】前往桃園市觀音區某處,以1萬3000元之代價載運廢塑膠混合物(代號:D0299),後於114年9月30日駕駛上開曳引車暫停在龍騰企業社排隊傾倒廢棄物,因發現警在場而棄車逃逸。嗣警於114年10月1日在龍井棄置點及龍騰企業社查獲A03等3人,並扣得上開車輛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臺中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被告A03於114年10月1日,在龍井棄置點,為警扣得IPHONE 12PRO手機1支、挖土機1輛(廠牌SUMITOMO、型號SH-210)、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子車1輛、KLG-0169號曳引車及KLK-6289號曳引車之鑰匙。
2.被告A03於114年10月1日為警查獲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現場另有不認識人員駕駛怪手協助載運乾淨土方,不清楚現場扣得之其他車輛及挖土機為何人所有。
3.車牌號碼000-0000號、KLG-0169號、KLL-9681號、KLK-0373號車頭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31-YW號、HBD-1092號、HBC-3052號斗子的曳引車均為被告A03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KLG-0169號曳引車車內所裝之廢棄物係自豐原區豐科路鐵皮屋載運來的,LINE暱稱阿梁之人與被告A03聯繫,以1米1500元清運廢棄物,被告A03清運20多趟車。
4.被告A03以1車次大車9000元、小車6500元僱用被告A04擔任司機,以1天3000元僱用A05負責載司機移動和對換車輛,並幫忙把風,BMW小客車為被告A03所有,並借予被告A05駕駛。
5.被告A03以LINE暱稱「宗憲」與被告A05聯繫。
6.車牌號碼尾號6289號、0169號的車在龍井下,尾號0373號在崙背下,6289號、0169號的車都是被告A03駕駛的,被告A03先把6289號開到龍井區三角公園,再去開0169號到龍井現場準備要下就被查獲。被告A05開BMW小客車和被告A04駕駛的0373曳引車到崙背下廢棄物,從豐原載運的廢棄物下到雲林棄置點、龍井棄置點。
7.雲林棄置點是被告A05找的,龍井棄置點是綽號「大支」找的,「大支」負責安排土尾,跟被告A03這些車隊調度,安排水車(把風),以及怪手何時進場。
8.被告A03所有的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賽德卡)、KLK-6289號(賽德卡)、KLK-0373號(賓士)、KLL-9681號(賓士)載運量各為20米、20米、30米、30米,除被告A04、A05外另僱用綽號小黑之人接送司機。
9.被告A03、A04輪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KLK-6289號、KLK-0373號、KLL-9681號曳引車,自浤堉公司廠區載運營建廢棄物後,暫停放在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道路邊,A05則駕駛BMW小客車把風及護送司機,後於114年9月11日、9月15日、9月18日、9月19日前往龍井棄置點傾倒廢棄物各4車次,共16車次;於114年9月30日被告A04、A05前往雲林棄置點傾倒廢棄物1車次,被告A03則前往龍井棄置點欲傾倒廢棄物時為警查獲。
10.被告A03114年9月間傾到廢棄物來源均為浤堉公司,被告A03、A04駕駛曳引車到浤堉公司廠區後,廠區人員操作怪手將廢棄物夾到曳引車內,被告A03、A04再駕駛曳引車離開。泓堉公司委託被告A03載運廢棄物價格為1米1500元,賽德卡1車為3萬元,賓士1車為4萬5000元。
11.新竹棄置點老闆為「大支」,現場指揮者是綽號阿條之被告A06,另外有1個負責開門,被告A07負責開怪手協助下料及整地,被告A03與被告A04、A05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2日、114年9月7日自浤堉公司廠區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新竹棄置點傾倒,各4車次。
12.被告A03於114年9月28日或29日,在臺中市龍井區某道路旁草叢,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燃燒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114年9月30日,自臺中市○○區○○路○○○○○○○○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前往龍井棄置點。
2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A04於114年10月1日,在龍騰企業社,為警扣得IPHONE 16 PRO手機1支。
2.被告A04於114年10月1日上午,搭乘被告A05駕駛之BMW小客車前往龍騰企業社並為警查獲。
3.被告A03LINE暱稱為「宗憲」、「宜得利家居」。
4.被告A04以1車6500元(賓士)或9000元(賽德卡)價格受僱於被告A03,擔任曳引車司機,被告A03會先以LINE通知被告A04有工作,後會與被告A05駕駛小客車接被告A04到后里雲頭路開曳引車,4臺曳引車由被告A03、A04輪流駕駛,被告A04多次依照被告A03指示駕駛空車前往豐原浤堉公司載運廢棄物回后里雲頭路停放,再依被告A03指示前往龍井、雲林等處棄置廢棄物。
5.被告A04於114年9月30日下午依被告A03指示,駕駛曳引車由被告A05引導前往雲林棄置點傾倒廢棄物,被告A03另前往龍井棄置點,被告A04與A05回到后里雲頭路停放曳引車後,再到龍井棄置點附近會合。
6.在新竹棄置點「大支」負責水車,現場有負責指揮司機之人,另外有開怪手的司機,被告A04與被告A03、A05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2日、114年9月7日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新竹棄置點傾倒,每次倒4車次。
3
被告A0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A05於114年10月1日,在龍騰企業社為警扣得BMW小客車(含鑰匙)1臺、IPHONE 12 手機1支、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IPHONE(故障)手機1支、長勝企業社簽單1本、K盤1個。
2.BMW小客車為被告A03借給被告A05使用,IPHONE(故障)手機1支、長勝企業社簽單1本均為被告A03所有。
3.被告A05受僱於被告A03當引導車或接送司機,並在附近巡視有無警察,日薪3000元,自1148月29日開始工作,被告A05會載被告A03或A04前往曳引車停放處,被告A03、A04駕駛曳引車,被告A05則駕駛BMW小客車尾隨。
4.被告A03、A04均為車隊司機,並駕駛4臺曳引車,車輛平日停放在臺中市后里區眉山路、雲頭路1段,被告A05及綽號「小黑」之人負責當引導車或接送司機並在附近巡視有無警察,「小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5.被告A03LINE暱稱為「宗憲」、 「宜得利家居」,及綽號帥波、「大支」是土尾的人,「大支」為棄置點老闆,臺中下料的地點是由被告A03跟「大支」聯絡決定的,帥波是「大支」請來負責在外圍把風,另有綽號條哥之人在棄置點指揮。
6.被告A03到龍井棄置點去下料,發現警察到場,以LINE與被告A05聯繫如何接應被告A03離開現場,被告A05即駕駛BMW小客車前往龍井棄置點,及被告A05告知被告A03未聯絡上帥波、不清楚「大支」去向。
7.被告A05依被告A03指示,於114年9月30日晚上駕駛BMW小客車,引導被告A04駕駛曳引車前往雲林棄置點下料,後被告A04到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準備換車載運廢棄物到龍井棄置點,被告A05到明輝車體停車時發現有警察,故通知被告A04不要出車,後依被告A03指示開車與被告A04一起去龍騰企業社等待接應。
8.廢棄物來源為臺中市豐原區豐科路的浤堉公司,被告A03聯絡對象為梁董,運作模式為被告A033人及小黑一起前往浤堉公司載廢棄物,被告A05、小黑護送被告A03、A04輪流駕駛4台曳引車回后里雲頭路放置,傾倒地點有雲林棄置點、龍井棄置點。
9.被告A05於114年10月1日凌晨1或2時許,駕駛BMW小客車停靠在臺中市龍井區某道路邊,在小客車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燃燒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114年10月1日凌晨駕駛上開小客車前往龍騰企業社。
10.新竹棄置點場主為「大支」,現場指揮是綽號阿柱(條)的被告A06,現場也有一個負責開怪手之人協助下料,被告A03與被告A04、A05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2日、114年9月7日自浤堉公司廠區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新竹棄置點傾倒,各4車次。
4
被告A07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A07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我沒去過新竹棄置點,於114年8月27日至114年9月10日期間,我都在臺北的工地開怪手云云。
5
被告A06於警詢中之供述
1.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為被告A06所有。
2.被告A06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我沒去過新竹棄置點,於114年8月20日至114年9月10日期間,我都在南部岡山做廠房擴建工程云云。
6
被告A08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員警在龍騰企業社扣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半拖車為被告A08所有。
2.被告A08於114年9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前往桃園市觀音區某處,以1萬3000元之代價載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後於114年9月30日駕駛上開曳引車暫停在龍騰企業社後,搭附近車體廠老闆的車離開。
3.被告A08在工地認識A03,另因綽號「大支」之人在新竹市香山區附近傾倒廢棄物時有交談而認識,其知悉龍井棄置點由「大支」管理,及於114年9月30日看到被告A03所有的車輛也在龍井棄置點附近出現。
7
證人陳世峯於警詢中之證述
新竹棄置點所有人為證人陳世峯女兒,及證人陳世峯於114年9月9日發現新竹棄置點鐵門門鎖遭更換及土地內遭人傾倒廢棄物後報警處理。
8
證人即新順盛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凱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掛名在新順盛通運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被告A06,雙方為靠行車主與行主關係。
9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臺中市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
證明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9月14日接獲民眾檢舉後派人員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對面道路旁勘查,發現現場停有車牌號碼分別為KLG-0169(子車:31-YW)、KLK-6289(子車:HBD-5635)、KLG-0373(子車:HBD-1092)及KLL-9681(子車:HBC-3052)之車輛,車輛均裝載疑似房屋拆除後之混凝土塊之事實。
10
被告A05手機LINE對話截圖
證明被告A03發現警察到場,與被告A05聯繫如何接應被告A03離開現場,及被告A05告知被告A03未聯絡上「帥波」、不清楚「大隻」去向之事實。
11
被告A04手機及LINE對話截圖
證明被告A04與被告A03有多次通話紀錄,及被告A03於114年9月30上午10時1分通知被告A04今天要上班之事實。
12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114年10月1日)
證明以下事項:
1.稽查人員於114年10月1日凌晨1時3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號碼000-0000號停放該處,子車斗(HBD-1092)內為空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停放該處,子車斗(HBC-3052)內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約28立方公尺,沒有駕駛,車主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事實。
2.稽查人員於114年10月1日凌晨0:45,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攔查,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號,子車斗(車身HH-082,車牌000-0000)內有廢塑膠混合物(D-0299)約28立方公尺,駕駛逃逸,車主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事實。
3.稽查人員於114年10月1日凌晨0:45,在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攔查,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號,子車斗(31-YW)內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約28立方公尺,駕駛逃逸,車主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事實。
4.稽查人員於114年10月1日凌晨0:45,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國有地)攔查,發現挖土機1部(廠牌SUMITOMO、型號SH-210),車牌號碼000-0000號,子車斗(HBD-5635)內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約28立方公尺,駕駛逃逸,車主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事實。
13
警員職務報告書2份
1.證明警員於114年9月30日23時許,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曳引車(附掛HBC-3052半拖車)前往本案監控之廢棄物棄置廠址,本中隊遂前往逮捕現行犯,抵達現場發現該車司機已逃逸,續行追查後,於翌日7時許於棄置點鄰近100公尺處草叢內發現被告A03後,即上前逮捕,於被告吳嫌身上查獲印有「勇」字樣隻黃色小提袋,且於提帶內發現行動電話1支、K盤、車牌號碼 000-0000及KLK-6289之車輛鑰匙之事實。
2.證明警員於114年9月30日19時許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曳引車(附掛HBD-1092半拖車)滿載本案廢棄物駛離該車停車地點(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該車輛自后里交流道沿國一高速公路南下於220北斗處下交流道,於21時45分許進入雲林縣○○鄉○○00○00號之鐵皮屋內棄置車上所載運之廢棄物,直至23時54分駛離,沿台19線接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返回該車停車地點(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之事實。
14
浤堉公司稽查單、浤堉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證明浤堉公司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23號),惟許可事項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經現場查核廠區內有暫置營建廢棄物之情形,未依許可內容清運至合法場所,逕行貯存於廠區之事實。
15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被告A03、A04、A05於114年10月1日,在龍井棄置點、龍騰企業社、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明輝車體廠前停車場),為警扣得附表所示等物之事實。
16
車牌號碼000-0000號、KLK-0373號曳引車GPS軌跡圖及空拍照片、被告A04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A05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浤堉公司廠區照片、雲林棄置點照片
證明車號000-0000號、KLK-0373號曳引車及被告A04、A05於114年9月間,多次出現在浤堉公司廠區、龍井棄置點及雲林棄置點之事實。
17
環境部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紀錄及現場照片(114年10月22日)
1.114年10月22日中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雲林縣環保局,在雲林棄置點執行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督察。
2.雲林棄置點廠區目視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100立方公尺及其他種類之廢棄物。
18
BMW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辨識系統紀錄
證明BMW小客車於114年8月27日、114年9月7日,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於114年9月2日出現在新竹棄置點附近之事實。
19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114年9月10日)及新竹棄置點照片
1.證明員警於114年9月9日在新竹棄置點扣得飲料瓶3瓶、檳榔袋1個、綠色車架油脂1瓶、吸管1個之事實。
2.證明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9月10日會同新城派出所到新竹棄置點會勘,現場廢土整地開挖,廢土夾雜大量廢棄物,廢棄物有:廢塑膠板、廢磁磚、廢水泥塊、廢瀝青、廢木材等。證人陳世峯表示114年8月底到114年9月9日未曾到新竹棄置點,114年9月9日15時到場時發現廢棄物及車輛、怪手,車輛及怪手114年9月10日到場時已不復見之事實。
2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生字第1146128472號鑑定書(生物科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
證明新竹棄置點扣得之挖土機內遺留之礦泉水瓶及茶裏王飲料瓶之瓶口採集之DNA-STR型別與被告A07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21
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新竹棄置點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1.證明被告A06於113年7月9日與
 新順盛通運有限公司簽立車輛靠
 行服務契約之事實。
2.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多次載運怪手出現在新竹棄置點附近之事實。
22
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7日原樣編號J00000000號及J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14年10月28日欣毒性5A01D003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及、114年11月11日欣毒量5A01D004號純度鑑定報告書、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佐證被告A03、A05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仍駕駛動力車輛上路之事實。
23
環境部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紀錄及現場照片(114年9月2日)
證明被告A03、A04、A05於114年9月2日在南投縣名間鄉棄置點另案遭查獲之事實。 
2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佐證被告A06累犯之事實。
二、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者,亦屬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範疇,本質上同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參照。核被告A03、A04、A05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A07、A06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A03、A04、A05及「大支」、被告A07、A06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03、A04、A05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03、A05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A08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A03、A05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A06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6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A03之犯罪所得為90萬元(150000*新竹1+龍井5=6趟),被告A04之犯罪所得為8萬6500元(15500 *新竹1+15500*龍井4+9000*雲林1),被告A05之犯罪所得為1萬8000元(3000*新竹1+龍井4+雲林1),被告A08之犯罪所得為1萬3000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祥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扣押地點
1
A03
IPhone12 Pro手機

1
龍井棄置點
2
A03
挖土機
1
龍井棄置點
3
A03
KLG-0169號曳引車(藍色)含車牌2張
1
龍井棄置點
4
A03
HBD-5635號子車(橘色)含車牌1張
1
龍井棄置點
5
A03
鐵盒
1
龍井棄置點
6
A03
塑膠罐(內含不明白色結晶物)(初驗K他命)
1
龍井棄置點
7
A03
黃色隨行袋
1
龍井棄置點
8
A03
香菸濾嘴
1
龍井棄置點
9
A03
KLG-0169鑰匙2把及一般鑰匙1把
1
龍井棄置點
10
A03
KLK-6289鑰匙2把及一般鑰匙1把
1
龍井棄置點
11
A05
BLW-8373廠牌:BMW(含鑰匙)
1
龍騰企業社
12
A05
IPhone12
IMEI:00000000000000
1
龍騰企業社
13
A05
IPhone 14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1
龍騰企業社
14
A05
長勝企業社簽單
1
龍騰企業社
15
A05
IPhone手機(故障)
1
龍騰企業社
16
A05
K盤
1
龍騰企業社
17
A04
IPhone 16 Pro 
IMEI:00000000000
0000
1
龍騰企業社
18
A08
曳引車KEQ-2716
1
龍騰企業社
19
A08
子車HAA-3255(車體編號HH-082)
1
龍騰企業社
20
A03
曳引車KLK-0373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1
A03
子車HBD-1092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2
A03
曳引車KLL-9681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3
A03
子車HBC-3052
1
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對面道路
24
A03
KLK-6289號曳引車
廠牌:SITRAK藍色附掛半拖車31-YW橘色
1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明輝車體廠前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