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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簡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名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速偵字第8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名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名威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名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在卷可查,仍無視法規禁令,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渝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801號
  被   告 張名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名威前於民國9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年1月2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於11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緩刑報結(未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於115年3月23日晚上10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8樓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2、300CC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際,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4)日下午4時50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50分許,騎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行車壓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滿臉酒容,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24日下午5時1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名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洪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