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安平雲
被 告 賴誼蓁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
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