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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毓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605號、第607號、第608號、第60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緝字第606號、114年度偵字第375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30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毓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毓旻能預見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在臺中市北屯區某電信門市前,將其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門號向臉書公司聲請帳號「Ski So」,及向「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老子有錢」遊戲網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遊戲網站、註冊成為會員,並分別綁定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使用,再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張力友等6人,致張力友等6人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設定無卡取現或代碼繳費儲值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會員帳號內。嗣張力友等6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毓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其於上述時、地提供門號SIM卡予不詳之人,而遭他人使用作為申辦遊戲帳戶而實施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以此方式幫助詐欺犯行等情,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門號SIM卡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數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對象之財產法益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幫助詐欺取財一罪論處。
 ㈢被告為幫助犯,犯行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詐騙猖獗,竟仍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與數位支付工具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使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受有損害,且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及檢警查緝之困難;兼衡被告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第1類),智能狀況較常人低落,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高職肄業,曾從事餐飲、物流工作,後因車禍而參與擔任車手詐欺犯行,未婚、無子女、無需要扶養的對象之個人生活狀況,參以其前科紀錄、自述無經濟能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其因本案提供人頭SIM卡犯行而獲取新臺幣3,000元之報酬(偵緝字第605號卷第48頁),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交付予他人使用而未扣案之SIM卡,因財產價值低廉,於涉案後已停卡無法繼續使用,是否宣告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改簡易程序前是由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儲值(或轉出)時間
提領或儲值金額
會員帳號
備註
1


張力友(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張力友聲稱係其胞弟友人,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後,以暱稱『陳曉「閉關」』要求告訴人協助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張力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至右列「星城Online」遊戲網站、老子有錢遊戲網站會員帳號內。
①113年1月4日2時39分許
②113年1月4日3時15分許
③113年1月4日3時55分許
④113年1月4日4時17分許
⑤113年1月4日4時40分許
⑥113年1月4日6時55分許
①1500元
②4955元
③4955元
④4955元
⑤4955元
⑥5000元

①星城Online網站帳號「U頓」
②老子有錢遊戲網站帳號「愛拼一定贏」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114年度偵緝字第609號(113年度偵字第26991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邱信傑(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遊戲群組佯稱欲向告訴人邱信傑購買遊戲幣云云,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信傑聯繫,致告訴人邱信傑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出遊戲幣至右列老子有錢遊戲網站會員帳號內。
113年2月7日16時46分許
價值新臺幣5000元之遊戲幣
老子有錢遊戲網站帳號「愛拼一定贏」
114年度偵緝字第608號(113年度偵字第35600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張永賢(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Ski So」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售GASH點數卡之不實廣告,致告訴人張永賢瀏覽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無卡取現方式交付款項與詐騙集團成員。
113年5月7日12時29分許
1萬8000元
臉書帳號「Ski So」
114年度偵緝字第605號(113年度偵字第60204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羅偉廷(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佯稱有車輛可供出借予告訴人羅偉廷云云,致告訴人羅偉廷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至右列「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帳號內。
①113年6月29日15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29日15時30分許
③113年6月29日15時32分許



①5000元
②3000元
③2000元


星城Online網站帳號「0857帥哥哥」、臉書帳號「Ski So」
114年度偵緝字第607號(113年度偵字第45822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林上益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星城網路遊戲表示要出售遊戲幣予告訴人林上益,致告訴人林上益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至右列「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帳號內。
113年4月22日
20時10分許
7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0」
114年度偵緝字第606號
(移送併辦部分)
 6
麥宇凡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社團佯稱有IPHONE手機可供出借予告訴人麥宇凡云云,致告訴人麥宇凡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至右列「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帳號內
①113年9月19日0時14分許
②113年9月19日0時17分許
①5000元
②3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帳號暱稱「0857帥哥哥」
114年度偵字第37507號(移送併辦部分)
 
【附表二】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張力友
    1、113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6991號卷第29至3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邱信傑
    1、113年2月7日警詢筆錄(偵35600號卷第17至21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張永賢
    1、113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60204號卷第17至18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羅偉廷
    1、113年6月30日警詢筆錄(偵45822號卷第25至27頁)
    2、113年7月24日警詢筆錄(偵45822號卷第29至30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林上益
    1、113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58348號卷第27至29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麥宇凡
    1、113年9月19日22時50分警詢筆錄(偵37507號卷第91至93頁)
    2、113年9月19日1時30分警詢筆錄(偵37507號卷第95至97頁)
二、書證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91號卷(偵26991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3年5月3日;發文字號: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
     0000000號】(偵26991號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張力友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991號卷第25、109至111頁)
     (2)告訴人張力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超商條碼繳款繳費明細(偵26991號卷第33至37、49至57、71至1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991
        號卷第67至69頁)   
    3、警員113年3月20日職務報告(偵26991號卷第27頁)
    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全管字第049
     8號函(偵26991號卷第39頁)
    5、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金字第1130
     328002號函及附件訂單(偵26991號卷第41至45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林毓旻、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偵26991號卷第47頁)
    7、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網字第1131208
     0號函檢附會員資料(偵26991號卷第191至193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600號卷(偵35600號卷)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3年6月27日;發文字號:新北警中刑字第113
     0000000號】(偵35600號卷第11至13頁)
    2、告訴人邱信傑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00號卷第29至30頁)
     (2)告訴人邱信傑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手機通聯紀錄截圖照片、遊戲幣交易紀錄(偵35600號卷第31至36頁)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822號卷(偵45822號卷)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3年8月22日;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5
     2560號】(偵45822號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羅偉廷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822號卷第31至32頁) 
     (2)告訴人羅偉廷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臉書帳號「SkiSo」截圖、超商條碼繳款繳費明細(偵45822號卷第49至5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5822號卷第61至63頁)
    3、網銀國際會員資料查詢(偵45822號卷第35至41頁)
    4、臉書帳號申請人資料、IP調閱查詢結果(偵45822號卷第43至44頁)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204號卷(偵60204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3年11月21日;發文字號: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
     000000000號】(偵60204號卷第13至16頁)
    2、臉書帳號申請人資料、IP調閱查詢結果(偵60204號卷第21至24頁)
    3、IP:49.215.161.230使用人比對資料(偵60204號卷第27至35頁)
    4、告訴人張永賢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0204號卷第37至38頁)
     (2)告訴人張永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臉書帳號「Ski So」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60204號卷第39至4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0204號卷第53頁)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5號卷(偵緝605號卷)無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7號卷(偵緝607號卷) 
    1、「星城Online」遊戲網站會員登入頁面截圖(偵緝607號卷第55頁)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8號卷(偵緝608號卷) 
    1、告訴人邱信傑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手機通聯紀錄截圖照片、遊戲幣交易紀錄(偵緝608號卷第55至71頁)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9號卷(偵緝609號卷)-與前開卷重複者省略。
 (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348號卷(偵58348號卷-併辦1之1)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3年11月11日;發文字號: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
     000000000號】(偵58348號卷第11至14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林毓旻、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偵58348號卷第31頁)
    3、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儲值流向資料(偵58348號卷第33至37頁)
    4、告訴人林上益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8348號卷第41至45頁)
     (2)告訴人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
        、超商繳費條碼(偵58348號卷第47至53頁)
 (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606號卷(偵緝606號卷-併辦1之2)無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507號卷(偵375
     07號卷-併辦2)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發文日期:114年6月25日;發文字號: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497869號】(偵37507號卷第75至78頁)
     2、告訴人麥宇凡報案資料:
      (1)告訴人提出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信用卡消費截圖、消費明細(偵37507號卷第99至1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5
         07號卷第135至13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7507號卷第185至191頁)
     3、網銀公司會員資料、儲值流向資料(偵37507號卷
      第123至127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林毓旻、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偵37507號卷第129頁)
 (十二)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302號卷(本院卷)
     1、被告林毓旻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52、4420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65至72頁)       
三、被告筆錄
    1、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偵緝605號卷第19至21頁)
    2、114年2月28日偵訊筆錄(偵緝605號卷第47至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