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謝錦春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52號違
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怡君因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8日做成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經臺中地檢署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668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於114年3月18日自為第一審判決,經臺中地檢署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業於114年8月27日為二審判決(經查詢業於114年9月22日確定)。原告謝錦春於115年5月1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
可憑,依照首開說明,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