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林素禎
被 告 廖郁惟
林清泉
張事鴻
劉順生
劉建業
王世吉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 之0
陳鑫元即永鉅國際企業社
張凱翔
謝紫瑀
曹心玫
吳若喬
林峻葳
陳韋丞
鄭雅庭
廖泓森
張芳瑞
上列被告廖郁惟、林清泉、張事鴻、劉順生、劉建業、王世吉、陳鑫元即永鉅國際企業社、張凱翔、謝紫瑀、曹心玫、吳若喬、林峻葳、陳韋丞、鄭雅庭、廖泓森、張芳瑞因吳宜娟(原名吳淩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廖郁惟、林清泉、張事鴻、劉順生、劉建業、王世吉、陳鑫元即永鉅國際企業社、張凱翔、謝紫瑀、曹心玫、吳若喬、林峻葳、陳韋丞、鄭雅庭、廖泓森、張芳瑞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請求吳宜娟賠償部分,業經成立
和解,不在本件裁定移送範圍內,亦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