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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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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附民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04號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豪  (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李崇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賴冠廷  


            陳廷祥
            李翊丞
            謝○翔  (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姝菲  (住所詳卷)
被      告  李○錡  (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瑋  (住所詳卷)
被      告  張○宏  (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0號(被告李翊丞以外)、115年度簡字第3330號(被告李翊丞)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號欄,關於案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號欄,關於案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之記載,顯係正確案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張寶軒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