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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2號
115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林文章


            黃翠霞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聲請準抗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中檢介度114執聲他5750字第1149173660號函、114年12月31日以中檢介度114執聲他5749字第1149173658號函,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章、黃翠霞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涉銀行法等案件,遭臺灣臺中地方地檢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扣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聲請人所有之物,嗣該案件迭經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0、725號均判決聲請人無罪,且對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未為沒收之諭知。其後檢察官僅針對沒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作成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判決理由中載明,聲請人並非刑法第38條之1所定之犯罪行為人,故二審判決未為沒收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等語,故請求撤銷檢察官之處分,並將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發還聲請人2人或解除凍結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之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則上開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處分,既概括規定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並參酌同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賦予扣押物利害關係人有請求發還扣押物之權利以觀,受處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應含受處分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而受檢察官否決之命令。
三、經查:
 ㈠聲請人2人於114年11月19日分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撤銷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之扣押並請求發還之,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31日以原處分否准聲請,聲請人2人不服,於115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等節,有刑事準抗告狀、原處分、形式聲請發還扣押物狀附卷可佐。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原處分之日期雖逾原處分發文日期10日以上,惟聲請人2人究竟係於何時收受原處分,卷內資料尚有不明,經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調114年度執聲他字5749、5750卷未見原處分送達聲請人2人之送達證書,尚無從證明聲請人2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自應為有利於聲請人2人之認定,亦即應認聲請人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
 ㈡又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㈢聲請人2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判決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0月1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0、725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嗣再經最高法院於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就原判決關於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王金木、徐源君有罪及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葉貞岑、蔡月華部分,暨參與人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澳斯芬國際有限公司、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徐偉哲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全案尚未確定無疑。次查,聲請人2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雖未經宣告沒收,然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王金木、徐源君有罪及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葉貞岑、蔡月華部分,暨參與人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澳斯芬國際有限公司、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徐偉哲部分既未確定,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參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理由敘明「檢察官上訴本院始主張黃翠霞等人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並取得本案違法吸金之不法利得,亦應沒收等旨」等語,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該案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不無啟動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可能。據上,聲請人2人日後於全案(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之所需,或為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難謂無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2人前揭聲請,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出處
1
現金23,760元
(含1,000元23張,500元1張,100元2張及6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8)

2
現金10,632元
(含1,000元10張,500元1張,100元1張及32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9)
3
現金33,216
(含1,000元33張,100元2張及16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9)
4
林文信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10,編號17)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出處
1
現金12,000元(1,000元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8)

2
現金63,500元
(1,000元63張、500元1張【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5張,應予更正】,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9)
3
現金34,407元
(1,000元34張、100元4張及17元【起訴書附表漏載7元,應予更正】,含王宣茹、許美玲資料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0)
4
現金350,000元
(1,000元350張,含供養老和尚、淑玲、秀絨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1)
5
現金6,300元
(1,000元6張、100元3張,含詹美玲、王秀絨資料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3)
6
現金14,000元
(1,000元共14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4)
7
現金96,000元
(1,000元共96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5)
8
現金672,000元
(1,000元共67張、100元共2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6)
9
現金40,000元
(1,000元共40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7)
10
現金12,000元
(1,000元共12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8)
11
現金81,048元
(1,000元共81張、48元,含邱榆芳、王秀絨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0)
12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1)
13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2)
14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3)
15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4)
16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5)
17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6)
18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7)
19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8)
20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9)
21
現金100萬元
(2,000元共300張、1,000元共4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0)
22
現金42萬500元
(2,000元共170張、1,000元共85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1)
23
現金84,500元
(1,000元共80張,500元8張、100元5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5)
24
日產,車號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10,編號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