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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建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定、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服刑期間深感悔悟,因有母親及子女需撫養,希望從輕定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1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6日
114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25日
114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98號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481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37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11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0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9日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19日
115年2月24日
115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