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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9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凱崴



具  保  人  許郢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郢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郢真因受刑人余凱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傳喚其於民國115年4月7日到案執行,因均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於各該警察局派出所,均依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在卷可憑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