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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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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9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61號
115年度聲字第26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育辰




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於115年7月9日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詹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