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961號
115年度聲字第26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育辰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
嗣因被告提起
上訴,而於115年7月9日
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
等情,有被告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詹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