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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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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4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遠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遠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遠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4、6至8與前開所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卷第9至10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7日
114年2月22日
①114年2月22日
②114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591號
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
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28日
114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598號
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31日
①114年4月8日
②114年5月12日
114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1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2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
114年度簡字第187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60號
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8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88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