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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限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曾源盛
告訴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林三元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 表 人  黃國雄


被      告  黃偉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國雄、黃偉勝不得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本院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所示涉及聲請人羅翌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之內部資料含主軸設計組合圖及主軸元件等資訊之證據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具潛在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對之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屬聲請人不欲為他人所知悉之營業秘密,相對人即被告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其代表人黃國雄、被告黃偉勝均為聲請人市場上之直接競爭者,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如為其等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後開示或供訴訟外之目的使用,將嚴重危及聲請人市場上之競爭力,爰依法聲請不予准予相對人等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之重製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資料等語。
二、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明揭,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已釋明此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屬營業秘密。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既屬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則法院於不影響相對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自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抄錄或攝影。爰審酌相對人所委任之辯護人即江郁仁律師、何娜瑩律師、蔣瑞安律師,業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114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則上開辯護人得藉由閱覽、抄錄或攝影該等訴訟資料,而為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與否進行實質辯論,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為維護及確保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資料所涉相關營業秘密不致遭不當揭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有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然查,聲請人僅於「聲請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狀」敘明上揭證據位於另案民事訴訟之卷內證據資料出處,然「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所在」欄記載均空白,而遍查本案卷證資料,亦未見此部分證據資料,當無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之必要。另本案卷內證據雖或有與該狀「訴訟資料名稱」欄所示名稱、形式相類者,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訴訟資料名稱」所指之卷證資料究為何及此部分證據資料內容中何部分為其營業秘密,自難認業已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為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綜上,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卷證資料聲請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難認有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李少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書附表/編號
名稱
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
111年度偵字第12263號不公開資料卷全卷(以密件封存)(聲請狀名稱:組合圖《扣除編號1、2、4、6、14、15、16部份》)
111年度偵字第12263號不公開資料卷,以密件封存
2
附表一編號3
110年8月19日協力廠商與羅翌公司LINE對話截圖(聲請狀名稱:111年8月19日聲請人之協力廠商向聲請人詢問之對話截圖)
110年8月25日刑事告訴狀所檢附告證11(見他6529卷五第125至133頁)
3
附表一編號4
倡翌公司向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詢價資料;羅翌公司協力廠商回傳圖檔與羅翌公司圖檔資訊對照圖(聲請狀名稱:聲請人協力廠商回傳圖檔與原告圖檔對照圖)
110年8月25日刑事告訴狀所檢附告證13(見他6529卷一第193至196頁;他6529卷五第143至147頁)
4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一五:系爭組合圖各部份意義之說明(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各部分意義之說明《即甲密附件3:RA0000000組合圖各部份資訊所代表之意義》)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五(見偵12263號卷二第440頁)
5
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一六:組合圖檔於AUTOCAD軟體所顯示之所有資訊(聲請狀名稱:組合圖檔於AUTOCAD軟體所顯示之所有資訊《即甲密證32【編號1】:與倡翌公司2人向法院提出之13種組合圖完全相同之圖面資料》)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附表一六(見偵12263號卷二第454頁)
6
附表二編號3
上證1: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15羅翌官方網站電子型錄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15羅翌官網電子型錄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1(見偵12263號卷二第467至486頁)
7
附表二編號4
上證2: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3龍馬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3龍馬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2(見偵12263卷二第487至492頁)
8
附表二編號5
上證3: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4立欣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4立欣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3(見偵12263卷二第493至498頁)
9
附表二編號6
上證4:RZ000000000主軸組合圖與乙證25矩將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聲請狀名稱:系爭組合圖與乙證25矩將科技主軸規格圖之比對表)
聲請人113年11月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一-上證4(見偵12263卷二第499至501頁)
附表二
編號
聲請書附表/編號
名稱
另案民事訴訟證據對應卷頁
1
附表一編號2
協力廠商零件圖、成品圖及採購憑單
民事起訴狀所檢附之原證12
2
附表一編號5
聲請人公司107年至109年研發費用統計表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102頁
3
附表一編號6
公司組合圖110年1月至9月銷貨金額表
民事第一審秘保限閱卷二第104至138頁
4
附表二編號7
甲秘證32-1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一第93至245頁
5
附表二編號8
甲秘證32-2及更新版圖面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一第275至351頁、第365至375頁
6
附表二編號9
甲秘證8-1
民事第二審秘保限閱卷二第5至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