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巧慧
上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巧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