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豪
上列
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柏豪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
可憑,故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