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振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振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許振鎧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晉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