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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德




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劉承德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8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晉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