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峻宇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吳峻宇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8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晉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