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泓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嚴勝曦律師
被 告 李存耀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5年1月13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5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169、170、171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二、
按法院認為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
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
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
查被告李存耀於民國115年3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參(件本院聲自卷第71、73頁),聲請意旨請求對被告李存耀准許提起自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