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福
被 告 陳瑞堂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高宇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115年度偵字第7292號)及移送
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9668、115年度偵字第25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堂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陳福犯如附表四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福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洽興畜牧場負責人,陳瑞堂為陳福之子,2人以飼養豬隻販售為業,
渠等分工係由陳福負責掌管營運洽興畜牧場之資金、購入剛出生之小豬、聯繫豬隻之拍賣及載運,填載化製死亡豬隻之單據、聯繫化製車載運死豬、指示陳瑞堂為病豬打針及投藥;陳瑞堂則聽命陳福之指示,負責載運廚餘餵食豬隻、申報廚餘再利用之營運紀錄、申報液化石油氣使用量、為病豬打針及投藥、拖出病死豬交付化製車清理。
詎渠等竟為下列
犯行:
㈠上傳不實蒸煮廚餘照片至環境部(民國112年5月24日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蒸煮申報系統」部分:
洽興畜牧場係取得廚餘再利用登記檢核之養豬場,其所收受之廚餘須依規定高溫蒸煮攝氏90度C以上,且持續1小時以上,始得餵飼猪隻,環境部為督促養猪場確實依規定落實高溫蒸煮廚餘,推動養猪業者自主管理作業,輔助地方環保機關稽查,於110年10月完成開發設計「廚餘蒸煮申報系統」,洽興畜牧場應每日至上開系統據實申報廚餘蒸煮情形,以免因疏於申報,遭環境保護機關加強查核,甚至若被發現有未依規定蒸煮廚餘,將受地方環保機關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遭
告發處分
之虞,且無論有無蒸煮皆應每日申報廚餘蒸煮情形,若有蒸煮時,應上傳2張照片或1部影片至上開申報系統。而陳瑞堂負責洽興畜牧場廚餘蒸煮業務,依照上開行政管制作業,其會以持用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操作「廚餘蒸煮申報系統」,並每日上傳廚餘蒸煮照片,以據實申報廚餘蒸煮情形,是此為陳瑞堂從事飼養豬隻業務之附隨、輔助業務。詎陳瑞堂為避免遭環境保護機關加強查核及告發,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先於111年間自行或委請不知名友人拍攝廚餘蒸煮之照片,存放在其持用手機之相簿後,再於如附表一所示填報日期時間(自112年1月8日起
迄114年9月30日止),登入「廚餘蒸煮申報系統」申報廚餘蒸煮處理情形時,接續上傳其於111年間所拍攝或取得之廚餘蒸煮照片申報不實廚餘蒸煮,足生損害環保機關對於管理養豬場落實高溫蒸煮廚餘之正確性。
㈡上傳有關廚餘再利用之不實營運紀錄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量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部分:
陳瑞堂明知洽興畜牧場係取得廚餘再利用登記檢核之養豬場,為可收受廚餘進行再利用之機構,而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廚餘)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據實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內容包含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等資料。而洽興畜牧場以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標購廚餘進行再利用以餵養豬隻,復依據與臺中市環保局所簽訂之契約,標購之廚餘數量,不得轉售或轉交至非得標廠商及非其分包廠商之再利用場所,卻因標購廚餘數量超過洽興畜牧場之實際使用量,而與豐丞畜牧場負責人紀曾猛達成以標購價格原價轉售部分廚餘予豐丞畜牧場之協議,並由紀曾猛於附表二豐丞畜牧場載運時間欄位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臺中市環保局梧棲區清潔隊,依陳瑞堂之授權,在該清潔隊熟廚餘回收每日數量表上「廠商簽名處」欄位簽署「陳瑞堂」字樣後,載運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廚餘數量,事後紀曾猛之配偶姚玉璿以大約每2至3月一次之頻率,將轉購上開廚餘所應支付之價金匯款至陳福在梧棲區農會開立之存款帳戶。詎陳瑞堂已明知洽興畜牧場並未於附表二豐丞畜牧場載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就附表二再利用數量欄所示之數量廚餘進行再利用,且明知其並未使用如附表二液化石油氣申報量欄位所示數量之液化石油氣進行廚餘再利用,竟仍於114年1月至9月間,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之
接續犯意,於附表二申報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委由不詳之業者,代為申報於如附表二再利用日期欄所示日期,以附表二液化石油氣申報量所示之液化石油氣進行如附表二再利用數量欄所示數量廚餘之再利用等不實資訊。
陳福、陳瑞堂均明知或可得而知畜禽養殖業者所飼養之動物及其產品在屠宰或供人食用前應停止投藥遵守停藥期,以確保肉、乳及蛋中藥物殘留量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亦均明知或可得而知動物用藥「安莫西林」之停藥期為15天,因洽興畜牧場自114年10月10日起開始有豬隻大量死亡之情,陳福、陳瑞堂為遏止此一情狀,遂未經獸醫師診斷即致電與其熟識之獸醫佐王秋鎮討論因應之道,並向王秋鎮表示當日死亡之豬隻已有8頭之多,事後先由陳福指示陳瑞堂為疑似患病且呈倦怠等異狀之豬隻注射含「安莫西林」成份之退燒針劑,然而始終無效,陳福
旋再指示陳瑞堂,將動物用藥「安莫西林」以水稀釋後倒入廚餘中投餵予全場豬隻食用,但仍無法遏止豬隻陸續死亡之情,而患病死亡之豬隻並有呈現鼻孔流血之狀況。因陳福父子見施針、投藥均未能改善豬隻死亡之速度,並有
上揭鼻孔流血之徵狀,實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豬隻患有不詳傳染病之情,然其等甫於114年10月7日以新臺幣(下同)31萬2,900元之代價,購買66頭豬隻,因病死之豬隻無法在肉品市場拍賣販售後送往合法之屠宰場屠宰,且剛投藥未逾停藥期之豬隻亦不被肉品市場之承買人及大眾所接受,為避免蒙受慘重損失,陳福、陳瑞堂竟仍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聯絡,於114年10月13日8時許,由陳福填具內容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將可能已染疫尚未發病及尚在停藥
期間之30頭豬隻(其中2頭抵達大安區肉品市場卸載前即已死亡)委由不知情之司機陳永豐運往至大安區肉品市場拍賣販售,並將上揭聲明書交付予大安區肉品市場之經辦人員而行使之,致參與競拍之承銷人蔡明財及其他包含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谷公司)等買受人均
陷於錯誤,標購上開28頭豬隻,其中豬號0570豬隻指定送至津谷公司,然因該豬隻無法站立、步行等,津谷公司不願收受,蔡明財遂聯絡永鋐肉品行收受。陳福事後經由臺中市梧棲區農會扣除代辦費用後,於114年10月15日將拍賣價金32萬15元匯入陳福在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而詐得此不法獲利。
二、案經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環保局告發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採為裁判基礎之
供述證據性質上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
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陳瑞堂、陳福
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卷二【下稱訴字卷二】第46至47頁),於
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訴字卷二第27至129、165至24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
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
業據被告陳瑞堂於偵查及本院
訊問、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業據被告陳瑞堂、陳福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六所示之人於各該程序中所述大致相符(詳如附表六供述證據欄),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非供述證據欄所示證據
可參,足認被告陳瑞堂、陳福前開任意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均
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瑞堂、陳福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
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
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而此
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所謂之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即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於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又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5月24日改制為環境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110年2月22日公告發布,並於111年7月27日修正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以及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七廚餘規定,養豬場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准廚餘再利用檢核者,所收受廚餘須依規定高溫蒸煮90度C以上,且持續1小時以上,始得餵飼豬隻。地方環保機關則透過例行環保稽查作業,查察廚餘再利用養豬場高溫蒸煮廚餘情形及相關運作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為督促已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養豬場確實依規定落實高溫蒸煮廚餘,環保署於108年7月制定「地方環保機關持續加強稽查廚餘再利用檢核養豬場計畫」,律定「養豬場稽查頻率」,供地方環保機關據以辦理查核作業,其中亦建立「養豬場自主管理機制」,要求養豬場每月上傳廚餘高温蒸煮影片或照片於Line群組或QR-code平台,依據養豬場自主管理情形,調整執行稽查作業頻率,以妥善運用有限之稽查人力。地方環保機關針對「未加入Line群組或QR-code平台」或「已加入Line群組或QR-code平台,但未定期每月上傳之廚餘養豬場」,則須提高稽查頻率為每月稽查l次,以提升稽查效率。若稽查發現養豬場未依規定蒸煮廚餘,地方環保機關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或第39條規定予以告發處分。考量環保業務繁重,環保署於110年10月完成開發設計「廚餘蒸煮申報系統」,推動養豬業者自主管理作業,且達便民之效,並於110年11月29日以環署督字第1101165627號函請轄內有廚餘再利用養豬場之13個縣市環保機關,輔導養豬場每日至該系統申報廚餘高溫蒸煮作業情形(上傳蒸煮照片或影片),並持續加強查核養豬業者是否落實辦理廚餘高溫蒸煮作業。查被告陳瑞堂與被告陳福共同經營洽興畜牧場,平日負責載運廚餘、蒸煮廚餘餵食豬隻,即負責依據上開行政管制規定,進行廚餘再利用之相關流程,而廚餘養豬場之負責人以「廚餘蒸煮申報系統」申報廚餘蒸煮情形,依現行法規定雖尚非法定義務,然揆諸上開說明,該申報系統之上傳內容、頻率等,均關乎廚餘養豬場後續是否經行政機關查核,甚至經查有未依規定進行再利用,後續將予以裁罰。是被告陳瑞堂既以經營廚餘養豬場為其業務,就廚餘再利用之相關流程所製作之相關文書,自為其主要業務之附隨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則其操作上開申報系統並進行相關資料登載,應認為其所製作之業務準文書。 ㈡
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1條第5項,於91年7月11日公告發布之「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内容及頻率」公告事項8規定略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一)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洽興畜牧場為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廚餘)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屬前述應主動連線申報營運紀錄對象。又該事業如收受一般廢棄物(廚餘)(包含清潔隊提供之廚餘),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第6項第4款規定略以,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下列事業(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5項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及頻率申報營運紀錄(依同法第2條規定,處理行為包含再利用)。 ㈢再按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訂定之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7條第1項訂有明文。另按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訂定之「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第3條第1項前段亦訂有「未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該防疫措施所附之健康聲明書聲明內容要旨略為:茲聲明上列預定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本批(車)家畜,絕無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臨床症狀等語。被告陳福、陳瑞堂明知或可得而知上情,渠等於114年10月10日起開始將動物用藥「安莫西林」以水稀釋後倒入廚餘中投餵全場豬隻,再於同年月13日將尚在前開藥品停藥期且將可能已感染非洲豬瘟之30頭豬隻運送至大安肉品市場,由被告陳福填寫家畜健康聲明書,為本批(車)家畜絕無感染動物傳染病臨床症狀之不實聲明,致大安肉品市場及參與標購豬隻之承銷人及買受人均陷於錯誤,認為該30頭豬隻健康無虞而標購之,自屬以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遂行詐欺犯行。
㈣核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
法條競合關係即
無庸再論以此等罪名;核被告陳瑞堂、陳福就附表四編號3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於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為虛偽記載;被告陳福、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3部分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進而將該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不實,其虛偽記載之
低度行為,為申報不實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陳瑞堂、陳福就附表四編號3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㈥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2犯行,係透過不詳之代申報業者所為,應論以
間接正犯。
㈦
被告陳瑞堂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其實施時間密切接近,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只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陳瑞堂於附表二所示之申報時間,反覆從事之不實申報行為,係以單一犯意,每月以相同手法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亦為接續犯,只論以單純一罪。 ㈧被告陳瑞堂、陳福就附表四編號3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㈨被告陳瑞堂所犯附表四編號1至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9668號、115年度偵字第258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部分,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被告陳福有刑法第18條第3項之適用:
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福於行為時之114年10月13日已滿80歲,有被告陳福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見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卷一【下稱訴字卷一】第101頁)附卷可參,衡酌被告陳福本案犯行情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陳瑞堂之辯護人固以被告陳瑞堂均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深刻反省經營之疏失,結束洽興畜牧場的營業,為其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訴字卷一第514頁、訴字卷二第237至240頁)。惟查:被告陳瑞堂身為專業養殖豬隻業者,明知廚餘應高溫蒸煮,竟長期以「舊照新傳」之科技手段規避環保機關稽查系統長達2年多;復將恐具備傳染病風險之廚餘違法轉售予其他養豬場,破壞國家對廢棄物(再利用)流向之管控。甚而,當場內爆發嚴重疫情之際,被告陳福、陳瑞堂仍將豬隻送往肉品市場拍賣,恐造成防疫破口,被告陳福、陳瑞堂所犯對於社會法益之侵害程度相較,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特殊狀況,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福、陳瑞堂下列量刑因素:
⒈犯罪之動機、目的:
被告陳瑞堂為避免遭環境保護機關加強查核及被發現有未依規定蒸煮廚餘,將受地方環保機關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遭告發處分之虞,未如實將每日蒸煮廚餘之照片上傳系統;因標購廚餘數量超過洽興畜牧場之實際使用量,轉售部分廚餘予其他畜牧場,未如實申報液化石油氣進行廚餘之再利用;被告陳福、陳瑞堂為避免蒙受慘重損失,仍填具內容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將可能已染疫尚未發病及尚在停藥期間之30頭豬隻委由不知情之司機陳永豐運往至大安區肉品市場拍賣販售。
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依本案客觀證據,未見被告陳福、陳瑞堂本案犯罪係受外在刺激之影響,被告陳福、陳瑞堂均係出於自己之選擇下為本案犯行。
⒊犯罪之手段:
被告陳瑞堂上傳之廚餘蒸煮照片及申報之廚餘再利用、液化石油氣使用量均為虛假。被告陳福、陳瑞堂將可能已染疫尚未發病及尚在停藥期間之30頭豬隻(其中2頭抵達大安區肉品市場卸載前即已死亡)委由不知情之司機陳永豐運往至大安區肉品市場拍賣販售,影響肉品市場交易之安全性,惟並未採取私宰或任意棄置等其他方式危害環境。
⒋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被告陳瑞堂離婚,之前從事養豬,與父親同住,需要撫養父親及讀大學的女兒跟一個孫子,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被告陳福從事養豬業,與兒子、孫子同住,家庭經濟狀況不好,並患有被告陳福提出之診斷證明書
所載之疾病(見訴字卷二第251頁)。
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陳瑞堂於75年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75年度
上訴字第1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緩刑2年確定,迄今無其他前科。被告陳福無任何前科。
被告陳瑞堂高職畢業、被告陳福國小肄業。
⒎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買受可能已染疫尚未發病及尚在停藥期間之28頭豬隻者,為參與競拍之不特定買家。
⒏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被告陳瑞堂於112年1月8日至114年9月30日填報不實廚餘蒸煮照片,時間長達2年8月。被告陳瑞堂於114年1月至114年9月申報不實之廚餘再利用、液化石油氣使用量,時間長達9月。被告陳福、陳瑞堂出售可能已染疫尚未發病及尚在停藥期間之豬隻共28頭,時間非短,數量亦非少量。
⒐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告陳瑞堂填報不實廚餘蒸煮照片、申報不實之廚餘再利用、液化石油氣使用量,均影響國家對廢棄物(再利用)流向之管控。被告陳福、陳瑞堂出售豬隻之行為,亦恐使染疫豬隻流入市場,造成病毒擴散,置養豬產業產值於高度風險。
⒑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1、2犯行,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見114年度偵聲字第672號卷【下稱偵聲卷】第58頁、訴字卷一第129、204頁、訴字卷二第209至210頁)。被告陳福、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3犯行,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見偵聲卷第5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二【下稱偵54736卷二】第340至341頁),被告陳福於偵查中自動繳回
犯罪所得32萬15元,被告陳瑞堂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訴字卷一第131、210頁、訴字卷二第229頁);被告陳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訴字卷一第332頁、訴字卷二第229頁),尚知悔改。
⒒考量上揭量刑因素,認被告陳瑞堂、陳福之犯行,其個別情狀均屬重大,不應以輕度刑度為基準,而應以中度刑度上下調整為基礎;審酌檢察官、被告陳瑞堂、陳福及渠等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見訴字卷二第231至240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瑞堂、陳福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瑞堂附表四編號2、被告陳福附表四編號3部分
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另衡量被告陳瑞堂所犯上開3罪,審酌其罪質、犯罪時間、犯罪之手法與
態樣,並
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
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爰依法定被告陳瑞堂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至被告陳瑞堂之辯護人為被告陳瑞堂請求為緩刑宣告之
諭知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40頁),惟本院量處被告陳瑞堂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三、沒收之說明:
㈠犯罪所得:
⒈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已說明「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而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上之「總額原則」,亦即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成本。 ⒉經查,被告陳福於偵查中供稱:我願意繳回犯罪所得32萬15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三【下稱偵54736卷三】第376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每月發薪水給陳瑞堂,32萬15元沒有分給陳瑞堂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29頁),而被告陳福於偵查中已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扣保字第8號贓證物款收據1紙附卷
可佐(見偵54736卷三第384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陳福所犯附表四編號3罪刑下宣告沒收,無庸再為
追徵條件之諭知。
⒊至於被告陳瑞堂與豐丞畜牧場負責人紀曾猛達成以標購價格原價轉售部分廚餘予豐丞畜牧場部分,被告陳瑞堂於偵查中供稱:紀曾猛分得梧棲清潔隊的廚餘是匯款到陳福的梧棲農會帳戶,有時候2、3個月或是3、4個月匯一次,沒有每個月匯,匯一次廚餘的費用大約幾萬元,一個月大約1、2萬元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355頁);被告陳福於偵查中供稱:我跟市政府標到廚餘要有押金,每年押金不一定是5萬元,押金有時是紀曾猛出,有時是我出,紀曾猛匯款給我的農會帳戶,有時會比較慢4到5個月給我,我就要打電話去催他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378頁);
證人紀曾猛於偵查中證稱:依照標價給陳福就可以,有時是拿現金給陳福,後面是用匯款的比較多,我們大約2、3個月結一次帳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9802號卷二【下稱他9802卷二】第357至358頁),足認轉售廚餘所得之款項應係匯入被告陳福之帳戶,卷內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瑞堂就附表四編號2犯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在被告陳瑞堂罪刑項下沒收或追徵。
㈡犯罪所用之物:
次按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物,經被告陳福於審理中供稱:我用扣案手機打給陳永豐,叫他把豬載去賣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00頁),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陳福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經被告陳瑞堂於審理中供稱:犯罪事實一、㈠我用扣案的三星手機傳廚餘照片,犯罪事實一、㈡我用扣案手機掃描QR CODE登錄系統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00頁),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陳瑞堂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6、8至11、16至21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案作為證據之用,自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15、22至24所示之物,均非被告陳福、陳瑞堂所有之物,亦非
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陳福收取犯罪所得32萬15元所使用之金融帳戶,惟存簿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價值低廉,並因可再次申請而具可替代性,實欠缺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亦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化製死亡豬隻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丙三聯」(下稱委託化製三聯單)填具不實部分:
㈠洽興畜牧場自114年10月10日起,豬隻因感染非洲豬瘟後大量死亡,被告陳福與陳瑞堂因不知豬隻感染何種傳染病,被告陳福即於同日下午撥打電話予獸醫佐王秋鎮,並向王秋鎮表示當日死亡之豬隻已達8頭,王秋鎮告知可使用先前向其購入之庫存藥物治療,因被告陳福前於不詳時間曾向王秋鎮購入動物用藥「安莫西林」,故被告陳福指示被告陳瑞堂為呈倦怠等異狀之豬隻注射「安莫西林」針劑,並將「安莫西林」粉劑以水稀釋後混入廚餘,用以餵食畜牧場內豬隻,但仍無法遏止豬隻陸續死亡情事;另被告陳福、陳瑞堂為避免豬隻因不明原因持續死亡之消息走漏,恐致豬隻無法參與肉品市場拍賣販售而蒙受鉅額損失,竟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以此方式降低應申報之豬隻死亡總量,2人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20日止,由被告陳瑞堂每日統計畜牧場內實際死亡豬隻並告知被告陳福,被告陳福再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如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記載之詳細內容」之「丙聯」欄位之不實死亡豬隻頭數;被告陳福並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20日止,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陳榮成或蘇永源(無證據證明陳榮成或蘇永源參與本案犯行)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由被告陳瑞堂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以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又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若有不符則當場要求被告陳福、陳瑞堂更改如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之詳細內容」之「甲、乙聯」欄位之死亡豬隻數量之記載;被告陳福、陳瑞堂以前開方式短少申報死亡豬隻頭數共46頭(計算式:附表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共148頭,扣除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頭數」欄位共102頭,共計46頭),並將短少申報死亡之46頭豬隻委由不詳之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
㈡另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豬病防疫及病性
鑑定組組長周百俊得悉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後,指派技佐賴垣灵於114年10月14日9時許,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被告陳福當日告知賴垣灵洽興畜牧場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豬隻共23頭、11日死亡豬隻頭數為15頭、12日死亡豬隻頭數為8頭、13日死亡豬隻頭數則為7頭,14日無豬隻死亡等情,賴垣灵遂將洽興畜牧場上開各日豬隻死亡頭數記載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參附表三編號1至5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被告陳福認若遭主管機關發現其飼養之豬隻罹患傳染病,可能因此受有損害,當日遂拒絕賴垣灵將豬隻解剖化驗之提議;
嗣因豬隻持續大量死亡,被告陳福多次聯繫王秋鎮詢問因應方式,王秋鎮得悉畜牧場內鮮少病死的種公豬亦已死亡,
顯有異常,遂聯繫周百俊,再由周百俊指示賴垣灵於114年10月20日再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查,復由被告陳瑞堂當日告知賴垣灵洽興畜牧場於114年10月15日死亡豬隻共10頭、114年10月16日死亡豬隻共10頭、114年10月17日死亡豬隻共12頭、114年10月18日死亡豬隻共16頭、114年10月19日死亡豬隻共12頭、114年10月20日死亡豬隻共16頭,賴垣灵將上情分別記載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及其工作手稿(參附表三編號6至11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並強制採樣死亡豬隻檢體送驗,經確認畜牧場之豬隻感染非洲豬瘟,即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指示,於114年10月22日凌晨預防性撲殺洽興畜牧場尚未死亡之豬隻共195頭。因認被告陳瑞堂、陳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瑞堂、陳福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六所示之人於各該程序中所述及附表六所示之非供述證據欄所示證據為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陳瑞堂、陳福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陳瑞堂辯稱:是陳福打電話給王秋鎮,我沒有見到王秋鎮,也沒有王秋鎮電話,是陳福跟我轉述,指示我幫豬隻注射針劑,我跟陳福並沒有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我們不用謀議,只要有豬隻死掉,就是由陳福聯絡化製車,再開立三聯單給司機,甲、乙聯是交給司機,丙聯是留在畜牧場。三聯單都是陳福填寫的,是複寫的,寫在甲聯上,複寫到乙、丙聯,我們都只有給化製車司機甲、乙聯,以為丙聯要留在家裡,所以我們丙聯沒有拿出去。甲、乙、丙聯會有落差,是例如我前一天晚上清點死亡豬隻數量,我會跟陳福講,讓陳福去填寫,但隔天化製車來載運死豬時,經過一晚可能會增加死豬的數量,司機會在甲、乙聯上填寫實際載運的死豬數量,但丙聯是我們留存,就沒有再寫上新增的死豬數量,所以甲、乙聯不會有落差,但會跟丙聯有落差的原因就是如此。丙聯沒有記載新增的死豬數量是我們的疏忽。是這次才有晚上有新增死亡豬隻的情形,在這次的疫情之前,不曾發生過晚上有新增死亡豬隻的情形,我對於短少46頭豬隻有意見,我們沒有委由不詳之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114年10月14日賴垣灵來洽興畜牧場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陳福有無跟賴垣灵講死亡豬隻頭數,也不知道有寫訪視紀錄表。我不知道賴垣灵10月13日有沒有打電話來問死幾隻。114年10月20日我當天帶賴垣灵去看豬隻,我也沒有看過賴垣灵手寫筆記,我只有跟賴垣灵說10月20日早上死亡16頭,10月20日化製單寫10頭,是因為化製車載走10頭後,還有6隻豬隻死亡,我就拖到冷凍庫,到賴垣灵來解剖,又多2隻豬隻死亡,我當天沒有跟賴垣灵講19日、18日、17日、16日、15日死幾隻,他根本沒有問我。10月20日的訪視紀錄表是在賴垣灵車子後面,解剖好,防護衣脫掉才叫我「陳瑞堂你來簽名一下」,我去簽名的時候我還要賴垣灵的電話,賴垣灵不要給我電話。我發現豬死掉,會從豬圈把死豬拖出來去冷凍庫冰,化製車都早上7點多來,我前一天晚上要填寫化製單的時候,都有去冷凍庫確認有幾隻死豬,只是因為這次疫情的關係,豬死得比較多,也比較快,所以隔天早上車子來載的時候,如果又多死掉,就直接在甲、乙聯上加上去,丙聯我們自己留存,化製車司機有跟我講丙聯要加數量,因為我還要再消毒,清消完就快中午,又上去煮個飯給我爸爸吃,忘記補丙單的數字。我們家裡面會記載死幾隻豬的只有三聯單,我沒有印象10月10日到底死幾隻豬,不會是23隻,那個數字不可能誤差那麼多,那是後面才死那麼多;10月11日死幾隻我不記得了;10月12日
原本的丙聯只有2,塗掉又再寫了一個2跟3,是因為有多死豬;10月13日甲聯上面多1個4,應該也是多死豬;10月14日大豬、中豬、仔豬數字有塗掉部分,我只會跟陳福說講幾隻,不會講大豬、中豬、小豬,是載豬的司機會看;10月15日丙聯是2,跟甲、乙聯不符,應該也是有多死豬;10月16日的部分數字有多部分,不知道是不是有豬多死,那麼久了;10月17日應該是原本劃大豬,改劃成中豬,數字應該是以化製單上數字為正確。我跟女兒的訊息提到100多隻是大約而已,我沒有紀錄,豬舍裡面有幾隻豬我都不曉得,完全沒有清點。我們真的沒有私宰,也沒有把死豬送人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171頁、訴字卷一第204至209頁、訴字卷二第212至227、234至235頁)。
㈡被告陳福辯稱:我沒有跟陳瑞堂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都是讓姓蘇、姓陳的,專門載死豬的,讓他們載走。甲、乙、丙聯都是我前一天晚上寫的,但明天會有新的死亡的豬,司機會清點,會叫我改,我就會改,我就沒有再修改丙聯,我沒有隨便亂寫,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差46頭。114年10月14日有人來看,我有簽訪視紀錄表,他沒有讀內容給我聽,我已經想不起來當時是否上方已經填寫好死亡豬隻數量。114年10月20日有無派人訪查,我不知道,我忘記了。我忘記10月14日有沒有跟賴垣灵說10月10日、11日、12日、13日死幾隻,也忘記10月13日技佐有沒有打來問我死了幾隻。如果有豬死掉的話,就是叫養豬協會陳先生、蘇先生2位司機來載,沒有找別的公司處理。短少的豬隻沒有拿去宰殺,那個不能吃了,沒有流到其他屠宰場,都化製掉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9948號卷【下稱他9948卷】第517頁、偵54736卷二第241頁、訴字卷一第326至332頁、訴字卷二第219至220、227至228頁)。
五、經查:
㈠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20日止,由被告陳瑞堂每日統計畜牧場內實際死亡豬隻並告知被告陳福,被告陳福再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被告陳福並自114 年10月10日起至20日止,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陳榮成或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由被告陳瑞堂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組長周百俊得悉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後,指派技佐賴垣灵於114年10月14日9時許,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被告陳福簽署114年10月14日之訪視紀錄表。周百俊指示賴垣灵於114年10月20日再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查,被告陳瑞堂簽署114年10月20日之訪視紀錄表。強制採樣死亡豬隻檢體送驗,經確認畜牧場之豬隻感染非洲豬瘟,即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指示,於114年10月22日凌晨預防性撲殺洽興畜牧場尚未死亡之豬隻共195頭等情,為被告陳瑞堂、陳福所不爭執,且有附表六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在卷可參,並有附表六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此情固堪認定。
㈡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之填寫經過:
⒈證人陳榮成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養豬協會集運司機,我都是載去雲林的金海龍化製場,我有開集運車去洽興畜牧場載運死豬,每天輪班司機不一樣,由當班司機接電話接場主的通報,當天通報,我們每一台車都有一支手機作為通報代表號,他要打電話過來通報,我們接到電話後就會過去集運。都是由陳福聯絡化製車,如果是早上7點半打電話,化製車大概10幾分鐘就會到達洽興畜牧場,他是我從車庫到達的第一場,我們集運的時間有一定時間,我們也一個行程,他就是7時30至45分,要打給我,一定要在我還沒繞過去他們洽興那邊之前打給我,如果當天我已經經過洽興,或者已經離開有點距離,就不會再回到洽興,他就必須冰起來,但是這個機會很少。我到畜牧場後,先看委託清除化製三聯單,還有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我們都稱為上網申報單,一般是我們到場,他要會同我們査明頭數後,才可以填寫年月日、牧場的章,之後才可以按照現場豬隻填寫大中小等級,填寫完後讓我們核對,才可以把甲、乙聯撕給我們,我們拿到三聯單後,再次確認無誤後開始作業,但洽興畜牧場他們就是會先填寫,我到場時,陳福只會拿已經填好的甲、乙聯給我,一直都這樣,我們會宣導要整本拿出來,他說他老了忘了。委託化製三聯單,我們要核對頭數,如果對的話,還要核對大、中、小三個等級,一般的話,像我們是資深員工,大約幾公斤目測就可以,我們還會用腳大約測量長多少,資料都0K的話,才會開始吊裝,如果資料不正確,會請場主當場更改,會提醒他丙聯也要一併更改,我要拿走甲、乙聯,自己或交給另一個司機帶到金海龍交給收執人員,丙聯是場主存根,由場主自己保管,一般他都不會拿出來,我們會宣導最好整本單子都拿出來,要更改的話,如果填的頭數不夠,那是復寫的才會複製過去。因為我們還要接受半路攔檢稽核,所以頭數跟三聯單上記載數量一定要吻合,有大、中、小三個選項一定要填對,我清點後,發現數量不吻合,就會要求更正甲、乙聯,陳福通常只給我甲、乙聯,不會把丙聯拿出來,發生疫情前就這樣,我會告知他丙聯也一定要改,這樣數量才會吻合,他沒有現場拿出來改,因為他還是要繼續工作,我們要消毒、紀錄、掃描,好了之後就是把車子上蓋蓋好,就拿甲、乙聯繼續下一個行程。10月11日的甲聯(10大豬、10中豬)、丙聯(10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陳福拿出來的單子先在大豬寫10,單子拿給我後,他又拖10隻出來,並在大豬欄下面再補一個10,但我看他拖出來的豬只有中豬大小,我就跟他講,請他補在中豬欄10隻,並把大豬攔下面的10劃掉;10月14日的甲聯(1大豬6中豬1仔豬)、丙聯(3大豬、4中豬)數量不符,是因為經我清點大豬只有1,是1頭大豬、6頭中豬、1頭崽豬,我請他如實更改,甲、乙聯他有改,我不知道丙聯有沒有改;10月15日的甲聯(2大豬、3中豬)、丙聯(2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我現場清點的時候,他又拖3隻中豬出來,我要他補上去;10月17日的甲聯(3中豬)、丙聯(3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現場看起來那3隻要集運的就只是中豬而已,我要他劃掉3頭大豬改成中豬。洽興畜牧場場主一直以來,都是提出先填好的甲、乙聯給我,在114年10月以前,印象中沒有發生過甲、乙聯填載之内容與實際清運頭數不同之情況,頭數都在正常範圍,遭遇這次病情,場主整個心情跟生活都亂了等語(見他9948卷第335至339、385至394、645至650頁)。
⒉證人蘇永源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工作是臺中市養豬協會,載運死掉的豬隻去雲林的金海龍化製場,每天行經路線是早上從養豬協會的停車場出發,當天早上有需要載運的會打手機 ,沿途接電話沿途收,時間不一定,如果今天多人打電話,跑的地方多就比較慢,沒有固定下班時間,大概都早上7點 多出發,快的話大概12點多,晚的話2、3點結束,當天收的死豬一定會在當天送往雲林金海龍,我們到雲林金海龍要一個多小時車程,抵達時間大約在下午4時許。我們是早上7時上班開機,洽興畜牧場如果有死豬都是當天早上7時30分前通知,不會前一天通知,他會當天早上打電話給司機的工作機,我們抵達恰興畜牧場大約半小時左右。臺中養豬協會有4個司機在做這件事,洽興畜牧場就我跟陳榮成負責。我跟陳榮成是輪流休假,做二休一,陳榮成都跑那邊,假設這禮拜陳榮成休2天,其他5天就是他要跑,陳榮成休息的時間就是我去跑,因為陳榮成責任區在那邊,上班的天數也比較多天,所以他去的頻率比較高。在這件事發生前,都是陳福跟我們接洽,直到現在出事後,他兒子才出面出來處理。洽興畜牧場早上打電話通知我們去收死豬時,不會跟我們報數量,都只是說有死豬要來載,我們到現場後有時候會跟陳福見面,但大部分他單子開好了,放在牛奶盒上,我們就不會碰面,單子放的位置跟實際堆放死豬的地方很近,放在牛奶盒内的東西有委託化製三聯單的甲、乙聯、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三聯單3張,陳福都會事先寫好數量,但我抵達時,陳福説在等待期間又有豬隻死亡,我們會清點,清點完後發現與甲、乙聯所寫不同的話,才請陳福修改,洽興每次都只拿甲、乙聯給我,至於丙聯我有請他回去改,但他有沒有改我不知道。我跟洽興配合20多年,老老闆比較容易把聯單寫錯,我大部分會提醒他要改正。如果我載運的豬隻與陳福填載的豬隻數量不符的話,我會拒載,或是請他更正。經清査後的每一張丙聯都沒有我們的章就代表每一次陳福都沒將丙聯拿出來,其他畜牧場沒有這樣,只有洽興畜牧場這樣,一般來講我們都是業主將甲、乙、丙聯拿出,我們確認修改無誤後,在三聯同時蓋上我們的章,將丙聯還回去給業主,所以這三聯在修改的筆跡上會一樣。10月16日的甲聯(7大豬)、丙聯(2大豬)數量不符,有可能是我要去載之前,又有死亡豬隻拖出來,陳福把甲、乙聯拿出來,我核對後數量不符,我請陳福自己更改,但是他自己留存的丙聯沒有去更改。我們不會在聯單上寫字,會請陳福自己更改等語(見他9948卷第277至281、283至299、偵54736號卷三第375至379頁)。
⒊依證人陳榮成、蘇永源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陳福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死亡豬隻頭數,並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證人陳榮成、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證人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若有不符則當場要求陳福更改甲、乙聯之死亡豬隻數量之記載,而因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無法知悉被告陳福及陳瑞堂是否確實更改成正確數量。審酌被告陳福在疫情發生前,即僅交付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予司機,未將丙聯一併交予司機檢查,並非因本案疫情發生大量死豬後,始刻意隱匿丙聯。再者,甲、乙、丙聯填寫之死豬數量不一,係因被告陳福填寫委託化製三聯單後至化製車司機陳榮成、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之期間,仍有豬隻陸續死亡,致使已填載之死豬數量與實際死亡豬隻數量不符,此情並非難以想像,尚難因此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交付事先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即係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況且,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記載之死豬數量,經過司機清點,並於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數量後,始由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取走交予化製場,則就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之內容,既已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實難認有何不實之事項。
⒋又觀諸委託化製三聯單填寫內容包含「填單日期」、「流水編號」、「防疫統一編號」、「化製原料來源場(畜牧場、飼養場、屠宰場、肉品市場)負責(管理)人」、「化製原料運輸車車號」、「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化製原料(豬:死胎、仔豬、中豬、大豬;牛:仔牛、成牛;羊:仔羊、成羊);家禽:雞、鴨、鵝;馬、鹿、兔、火雞、鴕鳥、鵪鶉」、「數量」、「化製場」、「備註」、「化製車離開前是否完成消毒」,單據下方並記載「本單一式三聯:由化製原料來源場負責(管理)人填報,並收執丙聯(粉紅色);甲聯(白色)及乙聯(淺黃色)交由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隨車
攜帶,於送抵化製場後,同時交化製場清點比對。」、「本單
不作為其他證明用途。」乙情,有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甲、乙、丙聯影本附卷
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9802號卷一【下稱他9802卷一】第303至313頁、他9802卷二第89至101頁、他9948卷第361至381頁),足認丙聯係由化製原料來源場負責(管理)人收執,並未對外行使,則被告陳福、陳瑞堂保管之丙聯雖未新增死亡豬隻數量,惟是否有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尚非無疑。且被告陳福既已在對外行使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尚難僅以其漏未就保管之丙聯一併更改新增之死亡數量,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主觀上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㈢關於114年10月14日、114年10月20日賴垣灵兩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
⒈證人賴垣灵歷次證述:
⑴於114年10月27日第1次偵查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佐,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任職期間大約5年,擔任動物病性鑑定,就是檢驗動物疾病,我的組是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豬病防疫主要就是辦理豬病防疫的業務,我原先是在病性鑑定組,病性鑑定組後來合併到豬病防疫組,但我還是負責病性鑑定的業務。臺中的畜主發現他們的豬隻有生病的狀況,就是通報豬病防疫組,豬病防疫組就會請病性鑑定的人員去鑑定,只有我擔任豬隻病性鑑定業務,梧棲是我的責任區,案發前我曾經去洽興畜牧場訪視。114年10月14日早上進辦公室上班時,我們豬病防疫組的組長周百俊跟我說洽興畜牧場的豬隻有異常,因為那是我的責任區,我就過去看,我到了洽興畜牧場之後是陳福跟我接洽,印象中只有我們2個人。我詢問他豬隻狀況,他說豬隻有死亡,他說從10月10日就開始有豬隻死亡,共死了23頭,其他死亡的數目我現在記不清楚了,我有填寫訪視紀錄表,上面記載114年10月10日死亡23頭、114年10月11日死亡15頭、114年10月12日死亡8頭、114年10月13日死亡7頭,臨床症狀是猝死、口鼻流血,因為氣候變化的關係,我問陳福豬怎麼了,陳福跟我說是豬放腺桿菌肺炎,已經有用藥,我不清楚他投什麼藥,我以為是豬放腺桿菌肺炎,而且也有用藥了,我就沒有問,我詢問陳福是否需要做病性鑑定檢驗,陳福說那個病投藥後就會好,不需要做病性鑑定,我說要去看他豬隻的狀況,他說不可以進入他們的豬寮看,不讓我進去看。當時我訪視時,陳福跟我說種公豬2頭、種母豬10頭、肉豬100頭,這是陳福
告訴我的數據,不是我自己去算的,依據訪視紀錄表記載,已經死亡了53頭豬是異常現象,但因為陳福跟我說用藥會好轉,我跟他說如果以後還有再死亡,要跟我們講,我想說這個病用藥會好轉,我有提到要做病性鑑定,但陳福拒絕我,如果他願意,我就會做解剖檢驗,我的業務是如果有解剖檢驗我就要做採樣、送樣、做檢驗,再告訴豬病防疫组做處置,我送樣還要登載在動物疫情通報系統,但本案沒有解剖,沒有送樣,就不需要通報,我不清楚我的職務是否有強制力對死亡的豬隻做病性鑑定或解剖。我知道非洲豬瘟,因為大家都在注意這個病的防疫,非洲豬瘟的豬隻會發紺(耳朵會發紫),好像會血痢,口鼻會不會流血我不清楚,其餘我不清楚,豬隻死亡率很高,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我當下沒有懷疑是非洲豬瘟,因為我沒有解剖,也沒有看到豬隻的狀況,我無法判讀等語(見他9802卷一第115至123頁)。
⑵於114年10月27日第2次偵查中證稱:陳福是說HP,但HP是舊名稱,現在的名稱是豬放腺桿菌肺炎等語(見他9802卷一第109至111頁)。
⑶於114年10月27日第3次偵查中證稱:動保處沒有規定我們要如何製作訪視紀錄表,這個是之前豬病防疫组之前製定的訪視紀錄表,我只是沿用而已。訪視畜牧場,如果是法定傳染病就要通報及送檢,法定傳染病甲類,例如非洲豬瘟,有好幾項,我現在沒有辦法記起來,豬放腺桿菌肺炎不是甲類傳染病。我有告訴主管周百俊,跟他說是豬胸膜性肺炎感染,我說要解剖,但陳福不讓我解剖,周百俊有要求我去解剖檢驗,我說我會持續觀察,因為陳福一直都沒有打電話給我,我以為病情已經改善了,陳福沒有我的電話,他可以打到我們的防疫組找我。我的訪視紀錄表勾選的項目有的是回辦公室寫的,例如死亡的數量、備註等是回辦公室寫的,有的是他現場口述我馬上就寫了等語(見他9802卷一第277至279頁)。
⑷於114年11月14日偵查中證稱:周組長在10月11日星期六有先以LINE跟我說,陳福的養豬場有10頭豬死亡,請我有空時去觀察、回報,當天我在苗栗,我就以LINE傳訊息給我的2位同事,詢問有沒有陳福電話,我想先以電話瞭解,但2位同事都說沒有陳福的電話,10月13日我值日,無法到現場訪視,我先以電話詢問陳福,10月14日才過去看,當時我不清楚是非洲豬瘟,我不知道周組長如何得知養豬場有豬隻異常死亡的情形,周組長跟我說好像王秋鎮獸醫佐告訴他的,但我不是很確定。我10月14日去採樣時,發現豬隻死亡的情形異常,我跟陳福說我要解剖採樣,但陳福拒絕我解剖採樣,陳福跟我說這個是豬胸膜性肺炎,有投藥就會好,我詢問今日有沒有還沒有死亡的豬隻在養豬場內,我要解剖採樣,他說沒有,都已經給化製車載走了,當天沒有豬隻可以解剖採樣,也拒絕我進入養豬場做觀察,我跟他說如果豬隻仍有異常死亡,要通報動保處,當天我如果強制要解剖採樣,可能會跟陳福有爭執。10月14日之後至20日期間,陳福都沒有打電話跟我們通報,我想說他的豬隻可能投藥後已經好了,是20日一上班,周組長跟我說陳福的養豬場持續有豬隻大量死亡的情形,而且20日早上死了一頭種公豬,一般種公豬會得病死亡的情形很少,我才查覺他的豬隻死亡情形沒有改善,而且陳福都沒有通報,我才立即去做解剖、採樣、送檢、通報、依程序處理,我認為陳福就是他的豬隻死亡都沒有改善,這次才會答應我解剖採樣。114年10月14日去陳福的養豬場訪視所做成的紀錄表,記載於114年10月10日豬隻死亡23頭、114年10月11日死亡15頭、114年10月12日死亡8頭、114年10月13日死亡7頭,症狀係猝死,死亡豬隻流鼻血,這些有關死亡頭數及症狀的記載內容的依據是陳福口述,我就直接做紀錄。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的死亡頭數及主要臨床症狀是我當場寫的,宣導事項及備註欄我是回到辦公室才回來勾選及填寫的,因為我回到辦公室在整理報表時,想說把紀錄表寫得詳細一點,才補充上去的,我是10月14日當場寫一部分,沒有另外的筆記本,回辦公室補充的是我以當天實際的情況憑記憶寫的,所以114年10月14日陳福簽名時,只有備註事項記載還沒有寫,至於豬隻死亡的數量、臨床症狀當時都已經有記載了。114年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只有勾選飼料,沒有勾選廚餘,不知道是不是漏掉沒勾。114年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也是我當天早上到陳福的養豬場訪視,我、祁郁、李宗祐三個人一起去,問疫情調查時由我詢問陳福跟陳瑞堂,最後由陳瑞堂簽名,問完就由我們同事三人一同執行解剖採樣,當天有採樣2隻死豬的檢體,114年10月20日訪視表右下陳瑞堂的簽名是陳瑞堂本人簽名,備註「114.10.20豬隻死亡16頭」是陳瑞堂口述數量,我寫上去的,我沒有親自清點這16隻的數目,當時陳福、陳瑞堂都在場,工作手稿是我10月20日去做訪視時,我詢問陳福,我以另外的筆記本紀錄下來的。我的工作手稿上記載「9/30」、「6」後面有塗改痕跡「頭」是什麼意思,我現在想不起來當時為何會這樣寫,我當時是詢問他是何時開始發病,還是怎麼樣,我現在想不起來當時為何會這樣紀錄,是買豬63頭還是死亡63頭我忘記了,數字好像是60或63,可能是9/30有再進20公斤的豬63頭,是中秋節那個時候進的,我忘記當天我怎麼問的;記載「10/15:10 50-60」是我詢問陳瑞堂10月15日死了幾頭,他回答我是死了10頭50至60公斤的豬,這個是陳瑞堂口述,我寫下來的;記載「10/16:10 50」後面的字看不清楚,這個是指10月16日死亡了50公斤以上的中豬10頭,這個也是陳瑞堂跟我說的;「10/17 12」是指陳瑞堂跟我說10月17日死了12頭,但他沒有說是大豬還是小豬;「10/18 16」是指10月18日死了16頭豬隻,沒有講說是大豬還是小豬;「10/19」後面的數字是12,就是10月19日死了豬隻12頭;「10/20 16」就是10月20日死了16隻及公豬死亡1頭;最右邊中間有「16 12 16/7」就是10月20日當天陳瑞堂跟我回答之後,我粗略統計的數字,因為在這期間陳瑞堂他們都沒有跟我們通報豬隻死亡的數量,我就在旁邊加總一下;最右邊下面「53 76/129」,76應該是我粗略計算10月15日至20日豬隻死亡的數字,53是10月14日我訪視時已得知的豬隻死亡數字,也就是20日去訪視時得知已經死亡豬隻129隻;下面記載「死亡之豬隻猝死 口鼻流鼻血」、「無呼吸症狀,80-90%」,意思是80至90%的豬隻死亡是猝死,口鼻流鼻血症狀,無呼吸症狀,這個都是陳瑞堂口述我紀錄的。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28日府授農動豬字第1140333805號函有檢附一份「盤點10/10-10/20洽興畜牧場豬隻死亡數量比對表」,跟我訪視紀錄表記載之死亡頭數不同部分,我不瞭解這個表是誰做的,我不清楚臺中市政府如何取得死亡豬隻的數字等語(見偵54736卷二第127至136頁)。
⑸於115年1月15日偵查中證稱:114年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是我記載,10月10日至10月13日豬隻死亡數字是陳福口述給我,他沒有看任何參考資料,陳瑞堂當時沒有在場,10月14日我本來是要去做解剖採樣,但陳福說13日死亡的豬隻以及14日已經死亡的豬隻已經被化製車載走了,現場沒有死亡的豬隻,所以沒辦法解剖採樣,並且說有請獸醫師用藥改善了,有好轉,所以拒絕我採樣,陳福沒有告訴我當天化製場載走的豬隻是13日死亡或是14日死亡,14日會寫沒有死亡的豬隻,是因為陳福說當天沒有死亡的豬隻;114年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是我記載,記載10月15日10隻、10月16日10隻、10月17日12隻、10月18日16隻、10月19日12隻、10月20日16隻,是我向陳瑞堂詢問的死亡數字,當時陳瑞堂、陳福都在場,是在他們家中一樓客廳做訪視表,我詢問陳瑞堂死亡豬隻數量,是陳瑞堂回答我的,陳瑞堂回答我時,是直接回答我,沒有看資料,因為我沒有問陳福,所以沒有請陳福簽名,給陳瑞堂簽名,草稿的部分我是寫在我的筆記本,我沒有請陳瑞堂在筆記本的部分簽名,陳瑞堂沒有看過我的草稿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349至356頁)。
⑹於115年6月9日審理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佐,工作就是實驗室的檢驗、病性鑑定工作,需要到畜牧場走動訪視,類似疫情調查,採樣、檢驗。114年9月24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飼養的型態是有勾選飼料跟廚餘,因為他們的小豬吃飼料,大豬吃廚餘,那時候訪視時這樣詢問,我就這樣子勾,我當天沒有實際看到,上面記載育成率97%是陳福回答97,我就寫97,養頭數欄內勾選填寫種公豬2頭,勾選填寫種母豬15頭,勾選填寫肉豬230 頭,總共數量是247頭,是當時場主說的數字,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我是早上10點到10點半之間去現場,飼養的型態只勾選飼料,我漏勾廚餘,育成率數字是依照我剛才敘述方式填載,在養頭數欄勾選填寫種公數填寫2頭,勾選填寫種母豬10頭,勾選填寫肉豬100頭,那是當天詢問畜主他們回答的,我就這樣子填上去的,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當時我填寫時沒有想到相較於9月24日的數量差距100多頭。我在屍體處理欄勾選化製時,沒有核對委託化製三聯單,健康情形欄我先勾選正常,再改勾選,是因為勾正常是我勾錯了,它這是異常,我才改勾異常。當天我去訪視,陳福在場,只有我們兩人,我跟陳福說豬是怎麼,陳福是說他的豬10月10日開始死亡,我問陳福10月10日死多少頭、10月11日死多少頭、10月13日死了多少頭,我有記錄起來,就是從10月10日那天發生,陳福說豬有「HP」,下方重要豬病免疫紀錄欄內「10/10死亡23頭、10/11日死亡15頭、10/12日8頭、10/13 7頭」是陳福回答,我記錄下來的,陳福沒有參考文件、手機裡面的任何紀錄就講這些數字,我沒有錄音,也沒有親眼看到或是清點死亡數量,也沒有請陳福提供委託化製三聯單進行比對,10月14日我去的時候沒有看到死豬,陳福說死豬已經被化製車載走了,陳福還說當天沒有死豬,所以我那天沒有做紀錄,我沒有進去看有沒有死豬,我也不確定當天裡面是否真的沒有死豬,我將訪視紀錄表交給陳福簽名時,每一欄都已經填寫完畢了,備註欄我是當場寫,至於我偵查中說「陳福簽名時,只有備註事項記載還沒有寫」的話,那應該以當時距離案發較近,以當時記憶較為正確。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當時陳福、陳瑞堂都在,我們3個在家裡的客廳填寫,沒有錄音,製作完之後才請同仁下車進行解剖。飼養類型勾選飼料,是因為陳瑞堂說小豬吃飼料,大豬吃廚餘,我就勾飼料,當天我沒有實際看是用飼料還是廚餘餵豬,育成率寫90%是陳瑞堂回答我,在養頭數欄勾選填寫種公豬2頭、種母豬12頭、肉豬150頭,也是他們回答我記錄的,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10月20日的在養頭數反而比10月14日多的結果,這部分我沒有去核對,我填寫死亡數量,沒有請陳福或陳瑞堂提供委託化製三聯單進行比對,我問完之後每一欄都已經填好,就請陳瑞堂簽名。寫訪視紀錄表需要實際觀察動物狀況,但填寫114年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我沒有實際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對動物實施檢查或再查閱相關資料後才記錄,我就是依照畜主所說的填上去,至於它的的化製情形,不是我的主辦業務,我不清楚是否要確認化製情形,責任區的我們完成訪視紀錄表後,會交給一位行政人員,他會彙整起來呈陳給組長看,有什麼疑問他會問我們,沒有要我們呈送什麼證明,也不會要求要錄音,之後就歸檔。交查卷第373頁工作手稿是訪視紀錄表問完請陳瑞堂確認簽名後,我們要做採樣檢驗,解剖前,我有再問陳瑞堂說豬隻是何時開始發生、什麼時候有進豬這些,我就直接寫在我個人的檢驗工作記錄簿上面,沒有在訪視紀錄表上,也是一樣在陳瑞堂家裡客廳填寫,這是我有時候做檢驗自己的參考,我自己的紀錄,我沒有請陳瑞堂簽名,也沒有給陳瑞堂看,但是我是在陳瑞堂面前記載,我只有10月20日才寫這個工作手稿。工作手稿寫「9/30」,是寫入豬多少頭,我忘記我是寫16頭還是160,右邊「8月」是指發生的時候已經8月中秋前後,開始發生疫情狀況,「20kg」是在寫入豬20公斤的豬,「10/15 10」,確定是在寫死亡豬隻10隻,是陳瑞堂回答,陳福在旁邊,「10/16 10」的右邊寫50,是指10月16日死亡的豬隻都是50公斤以上,上面寫「公豬死亡1頭」,是指10月20日死亡1頭公豬,我沒有跟陳瑞堂確認死亡的這隻公豬是否是16頭裡面其中1頭,旁邊「53 76/129」是在算整個死亡隻數,我用手寫記錄加總起來,下面的死亡症狀、鼻血,也是我問陳瑞堂豬隻說死亡情況是怎麼樣,陳瑞堂這樣子跟我回答的。我9月24日、10月14日、10月20日去現場,沒有看過任何一張委託化製三聯單,我勾選豬隻死亡的處理是化製都是聽飼主口述,管理化製有另外一位同事,我不清楚他是否要確認化製情形。我跟周百俊的LINE的經過是10月11日周百俊LINE給我說今天陳福有約20頭的豬死亡,應該是丹毒,豬丹毒是一個豬病的名稱,我不清楚為何周百俊有此資訊,我10月13日回報「目前已死亡23頭」,是因為10月13日我值日,我沒有辦法到現場,我打電話詢問陳福當天死亡幾頭,陳福這樣回答我,我這樣回報組長,而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填寫「10/13 7頭」我當時沒有注意為何跟我昨天回報的不同,我沒有查核等語(見訴字卷二第76至126頁)。
⑺復觀諸114年9月24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廚餘」,育成率「97%」,生養頭數「種公豬2頭、種母豬15頭、肉豬230頭,合計247頭」,健康情形勾選「正常」,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空白,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福;114年10月14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育成率「97%」,生養頭數「種公豬2頭、種母豬10頭、肉豬100頭(中豬)」,健康情形勾選正常後打叉,另勾選異常,異常情形「114.10.10發生豬放線桿菌肺炎疫情」,重要豬病免疫紀錄「10/10死亡23頭、10/11死亡15頭、10/12 8頭、10/13 7頭 主要臨床症狀猝死 死亡豬隻流鼻血」,備註「114.10.14疫情調查及防疫輔導 114.10.10畜主已請獸醫師投藥治療」,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福;114年10月20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育成率「90%」,生養頭數「種公豬2頭、種母豬12頭、肉豬150頭」,健康情形勾選異常,異常情形「114.10.20疫情調查及採樣檢驗」,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空白,備註「114.10.20豬隻死亡16頭死豬疫情調查及解剖採樣,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瑞堂乙情,有上開訪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他9948卷第153至157頁)。
⑻另證人賴垣灵與組長周百俊之對話紀錄可知周百俊於10月11日8時47分許傳送「陳福今天約20頭豬死亡,應該是丹毒」;8時51分許傳送「請有空關心一下及調查回報」,證人賴垣灵於10月13日9時52分許回覆:「梧棲洽興(陳福)養豬場,為豬放線桿菌性肺炎,以肥育豬死亡為主,主要症狀鼻腔流出泡沫血樣液,及猝死,目前已死亡23頭,今日狀況已緩和,已請秋鎮獸醫師投藥治療,以上報告」乙情,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見偵54736卷二第139頁)。
⑼依證人賴垣灵上揭證述及114年9月24日、114年10月14日、114年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內容,可知悉其為114年9月24日、114年10月14日、114年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之製作人,而證人賴垣灵填寫上開內容,完全依照被告陳福、陳瑞堂口述記載,相關訪視經過全無錄音可佐,則除被告陳瑞堂坦承跟證人賴垣灵說10月20日死亡16頭外,被告陳福、陳瑞堂均否認曾告知每日豬隻死亡數量,則就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曾告知證人賴垣灵每日豬隻死亡數量,僅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仍須其他
補強證據加以
佐證。再者,關於訪視紀錄表上飼養型態記載,114年10月14日及114年10月20日之訪視紀錄表均未勾選廚餘,已不符合真實情況,並未如實記載。且證人賴垣灵就114年10月14日訪視紀錄表之填載,先於偵查時證述備註欄係回到辦公室才填寫,於審理時則改稱是當場填寫,亦有證述前後不一之情。又就工作手稿究係在被告陳瑞堂客廳填寫或係在車後製作,證人賴垣灵證述亦與被告陳瑞堂所述不同,則證人賴垣灵所述是否全然可採,實非無疑。
⑽而訪視紀錄表上在養頭數114年9月24日記載合計247頭,114年10月14日計算後合計112頭,114年10月20日計算後合計為164頭,惟被告陳福、陳瑞堂於114年10月7日以31萬2,900元購買66頭豬隻乙情,有廣永盛企業社收據2張及梧棲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張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一【下稱偵54736卷一】第181頁),則114年9月24日已有247頭,加計114年10月7日購買66頭後,豬隻應有313頭,而114年10月14日竟只剩112頭,短少201頭,且114年10月14日至114年10月20日是豬隻大量死亡期間,惟114年10月20日豬隻數量反較114年10月14日豬隻數量多出52頭,則在養頭數記載之數量是否符合現實豬隻數量,
即非無疑。審酌訪視紀錄表內容已有上開未如實記載之處及上開疑點,則其上記載之死亡豬隻之數量是否與真實死亡豬隻數量相符,仍須其他補強證據。
⑾而證人賴垣灵於114年10月13日9時52分許,向組長周百俊回報「當天」死亡23頭乙情,業經證人賴垣灵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訴字卷二第124至125頁),並有其與組長周百俊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佐,惟證人賴垣灵於向周百俊回報後之翌(14)日前往洽興畜牧場詢問被告陳福後,係在訪視紀錄表記載「10/10死亡23頭、10/11死亡15頭、10/12 8頭、10/13 7頭 」,上開天數死亡豬隻總合既非23隻,10月13日死亡豬隻亦非23隻,與對話內容不符,證人賴垣灵對於死亡豬隻之數量亦未質疑或作何查證,則是否能以其所填寫之死亡豬隻數量認定為實際死亡豬隻數量,實屬有疑。
⑿至於被告陳瑞堂坦承向證人賴垣灵告知114年10月20日死亡16頭豬隻,而114年10月20日之甲、乙、丙聯均一致記載「1大豬9中豬」部分,
參酌被告陳瑞堂於審理中供述:10月20日化製單寫10頭,是因為化製車載走10頭後,還有6隻豬隻死亡,我就拖到冷凍庫,到賴垣灵來解剖,又多2隻豬隻死亡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14至215頁),而依據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前開證述,可知洽興畜牧場需於每日早上7點半打電話,化製車約15至30分鐘會到場,為到達之第一場。而證人賴垣灵於114年11月14日偵查中亦證稱:我10月14日去採樣時,發現豬隻死亡的情形異常,我跟陳福說我要解剖採樣,但陳福拒絕我解剖採樣,跟我說這個是豬胸膜性肺炎,有投藥就會好,我詢問今日有沒有還沒有死亡的豬隻在養豬場內,我要解剖採樣,他說沒有,他說都已經給化製車載走了等語(見偵54736卷二第128至129頁),足認證人賴垣灵於10月14日到達洽興畜牧場前,化製車曾載走死亡豬隻,則10月20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均一致記載死亡10隻,與被告陳瑞堂口頭告知證人賴垣灵死亡16隻,而與甲、乙、丙聯不一致之情,即難排除是否係因化製車將當日死亡豬隻載運離開後,至證人賴垣灵前往洽興畜牧場期間,因仍有豬隻陸續死亡,致新增死豬數量,導致甲、乙、丙聯與被告陳瑞堂向證人賴垣灵口述數量之落差,則被告陳瑞堂前開所辯,即非無據。審酌證人賴垣灵係於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後,始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則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後,確實可能新增死亡豬隻,而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係證明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時載走之死亡豬隻數量,則化製車離開後當日陸續死亡豬隻之數量,即未能在當日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顯示,則是否係因被告陳福、陳瑞堂、證人賴垣灵對於每日死亡豬隻認定基準,究係以化製車載走死亡豬隻之數量為準,或係以每日0時至24時實際死亡豬隻數量為準,雙方有認知上之差異,致渠等所計算之死亡豬隻數量有所不同,實難排除此可能性,則自難以訪視結果記載數量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之數量落差,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
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
⒀且依據
起訴書、
併辦意旨書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短少申報死亡豬隻共46頭,係以附表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扣除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計算得出,顯然是認定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為交由化製車載運之豬隻,故未交由化製車載運之豬隻差額,即由被告陳福、陳瑞堂委由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惟114年10月11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20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15頭;114年10月13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10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7頭;114年10月14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8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0頭,上開3日均是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數量高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則上開3日化製車載運之死亡豬隻數量竟高於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認定之正確死亡豬隻數量,足認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計算46頭之方式,即有論理上之矛盾。
⒁綜上,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既有上開前後不一,且與被告陳福、陳瑞堂供述不符之處,則關於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犯行,仍須其他補強證據佐證。
⒉證人祁郁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士,10月20日我、賴垣灵,另外一個不知道誰,一起到畜牧場去做採檢,採檢主要都是由賴垣灵主導,我跟另一位同仁就是依賴垣灵的指示協助他。那天我們三個一起到現場,賴垣灵表示他要先下去跟他們做紀錄,請我跟另一位同仁留在車上等,請我們在他採檢的時候再下去協助。解剖的時候只有陳瑞堂在現場,陳福不在,我不能確定其他時間陳福是否有在場,我不記得採檢時,畜牧場有何人在現場,也不記得當天去採檢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離開,主辦人是賴垣灵,會是由賴垣灵主辦,我不知道賴垣灵製作什麼文件,賴垣灵填載內容的來源,我沒有參與到,我不知道是誰提給賴垣灵的。我那一天真的只是去協助賴垣灵,我拍解剖照片跟拿夾鏈袋給賴垣灵裝臟器,為何此事要三個人去做,是因為長官派我去我就得去,文書都是賴垣灵自己去做。我跟陳瑞堂應該有接觸,但我不記得內容了,我沒有問陳福、陳瑞堂洽興畜牧場的經營狀況是如何,那是主辦人的業務,10月20日賴垣灵製作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時,我沒有在旁邊,當日的訪視紀錄表記載死亡豬隻20頭,我們當日也有進行解剖,當日沒有進到現場去清點死亡豬隻。填表時賴垣灵是去他們家做記錄,賴垣灵做完訪視記錄才回車上跟我們說他要去採檢,我們三個才一起換裝去牧場裡面,所以採檢時我們才有在現場,對於10月20日賴垣灵所做的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上面有記載死亡豬隻這件事情我都不知道,我參與的情況只有解剖豬隻的情形,在解剖之前,賴垣灵到洽興畜牧場做何檢視、訪談何人、登載何內容、內容的來源是何人提供,這些我完全都沒有參與,也不清楚。我們沒有訪視紀錄表的SOP,豬死掉送化製後,會有化製三聯單,我個人是會看到化製三聯單才會寫訪視紀錄表,訪視紀錄表通常是空白的,上面的字是由訪視人員填寫,通常不會有獸醫師在場,現場會問他們有沒有特約獸醫師,或是有沒有專任獸醫師,這只是做個記錄而已,「在養頭數」會詢問事主他現在在養頭數是幾頭,事主口頭回答就記載,會大概算一下,但不會實際確切的清點。「屍體處理」是指該畜牧場習慣性的屍體處理方式,「健康情形」會現場進去看豬隻的健康情形,我10月20日去,但我沒有看過10月20日訪視紀錄表。當天是組長指示去現場採樣,我們去現場解剖的原因是要查明豬隻死因,我製作訪視紀錄表時不會錄音,我不清楚其他承辦人會不會錄音,我們開會時沒有佈達過是否要錄音。當天去到那邊看到有豬隻聚集的情況,但我們沒有點數量,我們在養豬場繞一下時已經看到現場有豬隻直接死在豬圈裡面,我們沒有錄影等語(見訴字卷二第49至75頁)。則證人祁郁並未參與被告陳瑞堂與證人賴垣灵之訪視經過,亦不知道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上面記載死亡豬隻一事,且當日亦未錄音,故難以補強證人賴垣灵證述114年10月20日係由被告陳瑞堂告知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9日死亡豬隻數量之真實性,而認定被告陳瑞堂有何短少申報之情事。
⒊證人王秋鎮於偵查中證稱:我從事動物藥品販賣,我跟陳福比較認識,畜牧場主要是陳福在管,洽興畜牧場有時候會跟我買疫苗,10月10日傍晚,我跟太太及同學去嘉義梅山玩,陳福打電話給我,說家裡豬隻死了流鼻血,他跟朋友討論好像是APP(即放線桿菌胸膜肺炎),問我可不可以去看一下,陳福說他的豬隻死了8隻怎麼辦,我沒有問是一天還是累積死亡共8隻,其他時間他沒跟我講過死亡的豬隻數量。我說我人在嘉義梅山,沒辦法去看,我就跟他說看你場裡有什麼東西,陳福就說他還有一些剩下的藥品,他也沒有說是什麼藥品,我就跟他說你可以試著打看看。因為他前面有跟我說豬隻在死,他有自己投藥,他在10月12日晚上打電話跟我說,10月13日早上要我過去看豬隻,結果10月13日早上陳福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豬正常了、他要出豬,應該是叫我不要去的意思,我就沒有過去。再來就10月19日,他打給我說豬還是在死,他沒有跟我說死幾隻,所以我在20日早上9點就到他家門口,陳福跟我說公豬跟母豬都死了,我就緊張了一下,我認為公豬、母豬會死就不尋常,我說你這個要通報,但陳福不太想,我說我跟防治所的有熟,可以幫他打電話,我就打到動保處給周百俊組長,我跟組長說陳福的豬你要來看一下,我就離開了等語(見他9802卷一第371至377頁、偵54736卷三第119至124頁)。則證人王秋鎮僅能證明被告陳福曾於114年10月10日傍晚曾經去電表示豬隻死亡8隻,雖與114年10月10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均記載「2大豬」不符,惟證人王秋鎮亦證稱沒有問是一天還是累積死亡共8隻,已如前述,且被告陳福撥打電話給證人王秋鎮之時間係傍晚,化製車應已離開洽興畜牧場,則8隻數量之計算基準是否係加計化製車離開後新增之死亡豬隻,亦非難以想像。再者,證人賴垣灵於114年10月14日訪視係將10月10日記載死亡23隻,則單就10月10日死亡豬隻之數量已有2隻、8隻、23隻三種版本,是否可以全然採信證人賴垣灵之記載認定正確數量係23隻,實非無疑。
⒋證人紀又銘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畜牧場的特約獸醫師,擔任獸醫師將近30年,畜牧法規規定經營畜牧場必須要有特約獸醫師,特約獸醫師沒有需要每日到畜牧場執行業務,是政府跟畜牧場的通報橋樑,如果飼養戶豬隻有任何疾病需要看診,或是有飼養管理的問題,可以主動找我,我會到現場幫他查看,但如果畜牧場平靜的話,我們特別去,反而會有一些疫情的困擾,因為我們不只會去一間畜牧場,所以主要都是用電話聯絡。我最近一次去洽興畜牧場是114年4、5月時,當時是想說有一段時間沒有過去,他也沒有跟我聯繫,我經過就順道去拜訪,我主要都是跟陳福聯繫,如果我去的話,陳瑞堂大部分都在外面收廚餘,很少遇到。我是10月22日記者會發布,看到新聞報導才知道洽興畜牧場的豬隻在114年10月10日發生死亡情形,因為報導說發生在梧棲,梧棲的特約獸醫師就只有我一個,所以我就打電話去問他現在新聞報這麼大的非洲豬瘟是不是你那裡,他說是,就遇到了,我有問他說這個事情你有沒有通報,他說10號以後就通報了,後來我再想,應該不是他通報的,應該是10號後化製場有發現異常,陳福就認為這樣就算通報了。我沒有建議洽興畜牧場先投藥治療,因為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是從媒體報導才知道臺中市動保處於114年10月14日有派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等語(見他9802卷一第95至99頁)。則證人紀又銘為洽興畜牧場之特約獸醫師,係於10月22日記者會發布,始知悉洽興畜牧場發生本案情事,則亦難補強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犯行。
㈣又本院函詢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關於貴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於知悉有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時,至現場訪視及製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之一般流程或程序為何,經該處函覆:本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規定,辦理本市轄內畜牧場豬隻防疫工作,有疫情狀況時,派員至畜牧場現場訪查、輔導及必要處置等,先予敘明。查114年10月14日本處派員至洽興畜牧場訪查,據洽興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陳福君表示,豬隻疑似感染放線桿菌胸膜肺炎,已投藥治療改善中,另斃死豬隻已由化製車載運處理,故本處當時未進行採樣送檢。本處防疫人員依其口述詳實記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本處進行畜牧場疫情調查時,如無異常情形,依程序會聽取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口頭陳述,並依訪視紀錄表所列事項逐一紀錄,所述情形作為現場判斷之參考依據,倘有需要會進行豬隻健康檢查及採樣與相關資料核查等工作乙情,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5年4月10日中市動豬字第1150003256號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一第247至248頁)。另經本院聯繫函覆之承辦人技士吳楚巽,其稱進行疫情調查時,依程序聽取畜牧場動物所有或管理人口頭陳述時,不會錄音、錄影,本案歷次疫情調查,沒有錄音、錄影乙情,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見訴字卷一第411頁),足認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進行畜牧場疫情調查時,係依據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口頭」陳述,且無錄音、錄影,則證人賴垣灵稱於114年10月14日、114年10月20日係依被告陳福、陳瑞堂口述記載死亡豬隻數量,雖與函覆程序無違,惟除被告陳瑞堂坦承曾告知114年10月20日死亡16隻外,被告陳福、陳瑞堂均否認另告知其他天數之死亡豬隻數量,則就訪視紀錄表上填載之其他天數之死亡豬隻數量,仍僅有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未有其他
人證或
物證作為補強。
㈤關於被告陳瑞堂與證人陳苡菲(原名陳家萱)對話提及「死了1佰多隻豬」部分:
⒈觀諸被告陳瑞堂與證人即其女陳苡菲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陳瑞堂於10月20日19時33分許傳訊「妳身上有錢嗎?」、19時35分許傳訊「先幫我繳電話費等領錢在給你」、19時39分許傳訊「最近猪場不順死了1佰多隻豬」,證人陳苡菲於20時14分許回覆「所以你薪水被扣了喔」、「那你這個月怎麼生活」乙情,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
可考(見偵54736卷三第139至141頁)。
⒉證人陳苡菲於偵查中證稱:我跟陳瑞堂是父女關係,是陳福的孫女,當時我在日本,陳瑞堂請我幫他繳電話費,我問他怎麼沒有領到薪水,他才跟我說豬舍的情形很不好,豬場不順,死了100多隻豬隻,所以才無法繳納電話費,我有詢問他為何會這樣,他說有向上申報,可能有病毒、採驗中。家中有病死豬的話,會到超商上傳資料,病死豬會先放在豬舍的冷凍庫,請人家來載運,好像是政府規定要裝冷凍庫才裝的,冷凍庫就只能裝死豬,聽爸爸說現在若有死豬就規定要冰進去,隔天就會有人來載運,豬隻沒有自己殺來吃。陳瑞堂是固定跟陳福領薪水,一個月4萬元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51至53頁)。
⒊證人陳秀琴於偵查中證稱:我是113年9月認識陳瑞堂,是他女朋友,陳福會給陳瑞堂薪水,一個月大概3、4萬元。我有 問過陳瑞堂怎麼豬死這個多,他說他也不知道,可能有感冒還是病毒,他也不清楚,我有聽陳瑞堂說過一天死了10幾隻還是20隻,有集中在幾天之間,具體數字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54736卷三第27至30頁)。
⒋參酌證人上開所述,證人陳秀琴僅知悉一天死了10幾隻或20隻,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於114年10月11日、13日、19日、20日、21日死亡豬隻數量均為10隻或10隻以上互核相符。又證人陳苡菲僅知悉被告陳瑞堂於對話中提及之「100多隻」,然觀諸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頭數」總計102隻與「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總計148隻,上開兩數額亦均符合「100多隻」之範疇,故自難僅以被告陳瑞堂傳送上開簡訊,遽認被告陳瑞堂有何短少申報之情事。
㈥綜上,被告陳福於前一晚填寫委託化製三聯單後,至
翌日上午化製車前來洽興畜牧場載運死豬期間,因仍陸續有豬隻死亡,致化製車到達洽興畜牧場時,實際死亡豬隻數量已與事先填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死亡豬隻數量不符,而被告陳福僅將甲、乙聯交予化製車司機,致甲、乙聯因新增數量或更改豬隻大小而有塗改痕跡,自難以此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交付事先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時,係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況且,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記載之死豬數量,業經司機清點,並於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數量後,始由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取走交予化製場,則就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之內容,既已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亦難認有何不實之事項。至於被告陳福、陳瑞堂保管留存之丙聯,並未對外行使,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非無疑。被告陳福、陳瑞堂既已在對外行使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上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尚難僅以其漏未就保管之丙聯一併更改死亡數量,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就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與證人賴垣灵填寫之訪視紀錄表上死亡豬隻數量不符部分,僅有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
卷內其餘事證經綜合評價之結果,尚不足以作為補強其前揭證述之證據,而無從佐證其證述之真實性,且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自難僅憑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
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六、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福、陳瑞堂涉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福、陳瑞堂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犯行,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陳福、陳瑞堂之有罪心證,
核屬不能證明被告陳福、陳瑞堂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陳福、陳瑞堂無罪之諭知。
丙、退併辦之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9668號、115年度偵字第258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部分,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查,被告陳福、陳瑞堂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本院自無從就上揭移送併辦犯行部分併予辦理,應予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康存孝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黃淑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220條第2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上傳不實蒸煮廚餘照片至「廚餘蒸煮申報系統」部分
附表二:上傳有關廚餘再利用之不實營運紀錄及液化石油氣使用
量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部分
附表三:化製死亡豬隻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
丙三聯」填具不實部分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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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瑞堂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
| | 陳瑞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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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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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改造不活化疫苗5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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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廚餘標售案-北區第22區(案號Z0000000000 )契約書正、副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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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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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被告陳福 ⒈114年10月23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23至27頁;偵54736卷一第65至69頁同;偵19668卷第35至37頁同;偵4807卷第93至97頁同)★ ⒉114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他9802卷一第43至45頁) ⒊114年10月27日第1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03至107頁;偵54736卷一第27至31頁同;偵19668卷第39至43頁同;偵4807卷第99至103頁同) ⒋114年10月27日第2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09至111頁;偵54736卷一第33至35頁同;偵19668卷第45至48頁同;偵4807卷第133至135頁同)★ ⒌114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357至365頁;偵54736卷一第39至47頁同;偵19668卷第49至53頁同;偵4807卷第105至113頁同)★ ⒍114年11月03日偵詢筆錄(他9948卷第461至467頁) ⒎114年11月03日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515至521頁同;偵54736卷一第19至25頁同;偵19668卷第55至61頁同;偵4807卷第115至121頁同) ⒏114年11月03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41至48頁) ⒐114年11月06日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543至546頁;偵54736卷一第239至242頁同;偵4807卷第125至128頁同) ⒑114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13至17頁;偵19668卷第63至67頁同) ⒒114年11月19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241至242頁;偵19668卷第69至70頁同) ⒓114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267至271頁;偵54736卷三第385至388頁同;偵19668卷第157至161頁同) ⒔114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325至328頁、第381至384頁同;偵19668卷第71至74頁同) ⒕114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二第563至567頁;他10530卷第73至77頁同;偵54736卷二第337至341頁同;偵54736卷二第371至375頁同;偵19668卷第75至79頁同) ⒖114年12月01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365至369頁;偵19668卷第169至173頁同) ⒗114年12月04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431至433頁;偵19668卷第81至83頁同) ⒘114年12月09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65至67頁;偵19668卷第85至87頁同) ⒙114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03至105頁;偵19668卷第89至91頁同) ⒚114年12月16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51至153頁;偵19668卷第93至95頁同) ⒛114年12月18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87至189頁;偵19668卷第97至99頁同) 114年12月24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245至247頁;偵19668卷第101至103頁同) 114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偵聲卷第47至51頁) 115年0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375至379頁;偵19668卷第105至109頁同) 115年04月24日準備筆錄(本院卷第273至281頁) 115年05月08日準備筆錄(本院卷第319至351頁) ㈡被告陳瑞堂 ⒈114年10月23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7至21頁;偵54736卷一第59至63頁同;偵19668卷第111至115頁同;偵4807卷第65至69頁同)★ ⒉114年10月25日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談話記錄(他9802卷二第57頁) ⒊114年10月27日第1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29至139頁;偵54736卷一第73至83頁同;偵19668卷第117至127頁同;偵4807卷第73至83頁同)★ ⒋114年10月27日第2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41至144頁;他9948卷第431至445頁同)★ ⒌114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357至365頁;偵54736卷一第39至47頁同;偵19668卷第49至53頁同)★ ⒍114年11月03日偵詢筆錄(他9948卷第397至402頁) ⒎114年11月03日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451至456-2頁;偵54736卷一第51至58頁同;偵19668卷第129至136頁同;偵4807卷第85至92頁同) ⒏114年11月03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49至57頁) ⒐114年11月07日第1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二第161頁) ⒑114年11月07日第2次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561至564頁;偵4807卷第129至132頁同) ⒒114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二第203至208頁;偵54736卷二第153至158頁同;偵19668卷第141至146頁同) ⒓114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225至230頁;偵19668卷第147至152頁同) ⒔114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253至256頁;偵19668卷第137至140頁同) ⒕114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313至316頁;偵54736卷二第377至379頁同;偵19668卷第153至156頁同) ⒖114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351至356頁;偵19668卷第163至168頁同) ⒗114年12月02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三第93至96頁;交查卷第103至106頁同;偵54736卷二第397至400頁同;偵19668卷第175至178頁同) ⒘114年12月03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二第409至414頁;偵19668卷第179至184頁同) ⒙114年12月10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81至84頁;偵19668卷第185至188頁同) ⒚114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33至137頁;偵19668卷第189至193頁同) ⒛114年12月17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69至173頁;偵19668卷第195至199頁同) 114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201至203頁;偵19668卷第201至203頁同) 114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偵聲卷第57至61頁) 115年01月08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333至336頁) 115年01月15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349至356頁;偵19668卷第205至212頁同) 115年02月25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27至136頁) 115年03月27日準備筆錄(本院卷第197至230頁) 115年05月18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379至383頁) |
| ㈠證人紀又銘《獸醫師》 ⒈114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95至99頁)★ ㈡證人賴垣灵《動保防疫處技佐》 ⒈114年10月27日第1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15至123頁;偵54736卷一第87至95頁同)★ ⒉114年10月27日第2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109至111頁;偵54736卷一第33至35頁同;偵19668卷第45至47頁同;偵4807卷第133至135頁同)★ ⒊114年10月27日第3次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277至279頁;偵54736卷一第99至101頁同)★ ⒋114年11月14日偵詢筆錄(偵54736卷二第127至136頁)★ ⒌115年01月15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349至356頁)★ ⒍115年6月9日審理筆錄 ㈢證人王秋鎮《獸醫佐》 ⒈114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一第371至377頁;偵54736卷一第103至109頁同)★ ⒉114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119至124頁)★ ㈣證人賴敏銓 ⒈114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二第15至18頁)★ ㈤證人紀曾猛 ⒈114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他9802卷二第355至359頁)★ ㈥證人陳榮成 ⒈114年11月03日偵詢筆錄(他9948卷第335至339頁;偵54736卷一第125至129頁同) ⒉114年11月03日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385至394頁;偵54736卷一第113至122頁同)★ ⒊114年12月23日偵詢筆錄(他9948卷第645至650頁)★ ㈦證人蘇永源 ⒈114年11月03日偵詢筆錄(他9948卷第277至281頁) ⒉114年11月03日偵訊筆錄(他9948卷第至283至299頁;偵54736卷一第131至147頁同)★ ⒊115年0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375至379頁;偵19668卷第105至109頁同)★ ㈧證人蔡明財 ⒈114年11月19日偵詢(訊)筆錄(交查卷第57至64頁)★ ㈨證人張添福 ⒈114年11月20日偵詢(訊)筆錄(交查卷第81至85頁)★ ㈩證人陳苡菲<原名:陳家萱> ⒈114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交查卷第91至92頁;偵54736卷二第247至248頁同) ⒉114年12月09日警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35至37頁) ⒊114年12月09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51至53頁)★ ⒋114年12月11日偵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95至96頁) 證人陳秀琴 ⒈114年12月09日警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5至7頁) ⒉114年12月09日偵訊筆錄(偵54736卷三第27至30頁)★ ⒊114年12月16日偵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163至164頁) 證人林政杰 ⒈114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229至230頁) 證人邱森樑 ⒈114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54736卷三第237至238頁) 證人鐘文智 ⒈114年11月14日偵詢筆錄(偵54736卷二第169至173頁) 證人祁郁 ⒈115年6月9日審理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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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檢114年度他字第9802號卷一《他9802卷一》 ㈠新聞網頁畫面擷圖(第3至4頁、第49至63頁、第69至73頁、第483至489頁) ㈡家畜健康聲明書(第3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現場 勘驗筆錄(第35至37頁)(偵25875卷第61至63頁) ㈣豬隻飼料外包裝照片(第45頁) ㈤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114年10月14日](第47頁、第127頁同;他9802卷二第49頁同;偵54736卷一第157頁同;他9948卷第155頁同、第303頁同、第427頁同;偵54736卷二第145頁同;偵54736卷三第363頁同) ㈥時序表: ⒈臺中市非洲豬瘟事件完整時間序報告(2025年10月版)(第75至80頁、第81至84頁同) ⒉臺中市政府局處對外說明時序表(2025年10月版)(第79至80頁、第85頁同) ㈦被告陳瑞堂手機翻拍照片: ⒈手機相簿照片(第147至153頁、第161至179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⑴與暱稱「王書文」之LINE對話紀錄(第155至159頁) ⑵與暱稱「巽/candy」之LINE對話紀錄(第223至235頁) ⑶與暱稱「兒子」之LINE對話紀錄(第237至275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第181至221頁) ㈧動物傳染病分類表(第285至287頁) ㈨梧棲區農會供應商買主明細(拍賣日期:114年10月13日)(第293至295頁、第407至409頁同;他9948卷第467至469頁同;交查卷第67頁同、第89頁同) ㈩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甲聯]: ⒈大安區肉品市場114年10月14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甲聯]1張(第299頁、第415頁同;偵54736卷二第217頁同) ⒉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復之洽興畜牧場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0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甲聯]共11張(第303至313頁、第419至429頁同;偵54736卷一第151至156頁同;他9948卷第161至171頁同、第309至319頁同、第341至347頁、第405至415頁同、第471至477頁同) 金海龍公司提供之委託化製三聯單明細表(第301頁、第417頁同;他9948卷第159頁同、第307頁同、第470頁同) 110年至114年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洽興畜牧場養豬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之簽收單1張及影本12份(第317至341頁、第453至477頁同) 114年10月27日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受話人:動保防疫處處長、秘書](第347至348頁) 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清運日期:114年10月3日至114年10月17日)影本(第393至404頁;偵54736卷一第185至196頁同;他9948卷第175至186頁同、第323至334頁同、第349至360頁、第403至404頁同、第417至426頁同、第479至490頁同;交查卷第357至371頁同)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44分 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被告陳福>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33至440頁;偵19668卷第213至220頁同) 被告陳福之114年10月27日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第441至443頁;偵19668卷第221至223頁同) 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26日府授農動豬字第1140329437號函(第479至480頁) 114年10月29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複選污染稽查紀錄(第495頁;他9802卷二第195頁同;他9948卷第17頁同) 臺中市廚餘養豬場再利用核准標章編號彙整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養豬場稽查紀錄、現場查核照片紀錄(第497至608頁;他9802卷二第375頁同;他9948卷第19至130頁同) 114年10月30日沙鹿、大雅聯合區域性垃圾掩埋場 履勘筆錄(第617 至618 頁) 114年10月30日臺中市烏日區垃圾資源回收場履勘筆錄(第619至621頁) |
| 中檢114年度他字第9802號卷二《他9802卷二》 ㈠臺中地檢署政風室公務電話紀錄2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第5至10頁) ㈡新聞網頁畫面擷圖(第41至42頁、第71頁、第157至158頁) ㈢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26日府授農動稽字第1140329436號函暨檢附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簡報資料、豬隻疾病診斷送檢申請表格、臺中市畜牧場聘置獸醫人員合約書(第47至59頁) ㈣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10月25日中市動藥字第號函暨檢附證人紀又銘署名資料、獸醫師管理系統資料(第61至65頁) ㈤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2日府授農動豬字第1140338471號函暨檢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供之114年9月1日至114年10月21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聯、乙聯](第79至101頁) 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1月3日中市環廢字第1140142612號函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廚餘蒸煮雲端資料貯存光碟(第103頁、他9802卷三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內) ㈦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0月31日中市環稽字第1140144899號函暨檢附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AXM-9970號車輛車行軌跡及車籍資料(第105至153頁) ㈧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1月5日中市環清字第1140146170號函暨檢附之梧棲區清潔隊熟廚餘回收每日數量表、梧棲區清潔隊隊部監視器畫面(第177頁至第183頁) ㈨被告陳瑞堂持用之三星GALAXY A23手機中之廚餘蒸煮照片(第185至193頁、第379頁至第395頁) ㈩環境部網頁資料(第19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訪查紀錄表、114年1月至114年10月梧棲區清潔隊熟廚餘回收每日數量表(第215至235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0月15日中市環廢字第11401360891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契約書及廚餘標售相關資料(第237頁至287頁)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29日中市環廢字第1130134060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契約書及廚餘標售相關資料(第289頁至345頁) 114年11月24日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受話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員](第347頁)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1月14日防檢一字第1141863324號函暨檢附獸醫所說明資料(第365至368頁) 農業部114年11月18日農防字第1140724769號函(第377頁) 被告陳瑞堂廚餘烹煮照片紀錄與手機拍攝時間比對表: ⒈111年間上傳廚餘烹煮照片紀錄與手機拍攝時間比對表(第379至395頁) ⒉112年間上傳廚餘烹煮照片紀錄與手機拍攝時間比對表(第397至412頁) ⒊113年間上傳廚餘烹煮照片紀錄與手機拍攝時間比對表(第413至494頁) ⒋114年間上傳廚餘烹煮照片紀錄與手機拍攝時間比對表(第495至559頁;他9802卷三第97至161頁同)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1月3日函及檢送之資料(第165至172頁) |
| 中檢114年度他字第9802號卷三《他9802卷三》 ㈠環境部114年11月27日環部管字第1147019397號函(第3頁)暨檢附: ⒈環境部回復說明表(第5至8頁) ⒉附件一:洽興畜牧場1-9月廚餘營運紀錄(第9至15頁) ⒊附件二:液化石油氣營運紀錄(第17至18頁;偵54736卷三第175至177頁同) ⒋附件三:廚餘蒸煮、使用液化天然氣之法令依據及申報紀錄之說明(第19至77頁) ⒌附件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1月29日環署督字第1101165627號函(第81至82頁) ⒍附件五:廚餘蒸煮情形上傳紀錄(第83至84頁) ㈡環境部之廚餘蒸煮申報系統操作手冊(版本:112年8月22日修正)(第165至178頁) ㈢115年度保管字第154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影本(第179頁) ㈣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5年1月20日中市環廢字第1150006288號函(第183頁)檢附: ⒈109年廚餘標售案-梧棲區(案號Z0000000000),109年7月14日決標,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至111年6月30日(第185至223頁) ⒉111年廚餘標售案-霧峰等9區[梧棲區](案號Z0000000000),111年6月1日決標,履約期限: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第225至269頁) ⒊112年廚餘標售案-豐原等9區[梧棲區](案號Z0000000000),112年6月15日決標,履約期限: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第270至316頁) ⒋113年廚餘標售案-北區等22區[梧棲區](案號Z0000000000),113年10月7日決標,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至114年9月30日(第317至358頁) |
| 中檢114年度他字第9948號卷《他9948卷》 ㈠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28日府授農動豬字第1140333805號函暨檢附洽興畜牧場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0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聯、丙聯](第3至15頁;偵54736卷一第167至175頁同) ㈡廢管三聯單與委託化製三聯單比對表(第133至134頁、第173至174頁同、第321至322頁同、第429至430頁同) ㈢盤點9/1至10/21洽興畜牧場豬隻死亡數量比對表[0000000修](第135頁、第619頁同;偵54736卷二第149頁同) ㈣洽興畜牧場114年10月3日至114年10月21日甲聯、乙聯照片(第137至151頁)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KEL-7203號查詢車籍資料(第217、219頁) 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43號刑事判決(第221至225頁) 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洽興畜牧場與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化製原料委託化製處理合約書、臺中市養豬協會集運業務收費標準對照表、畜牧場登記證書(第231至237頁) ㈧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清運日期:114年9月4日至114年11月12日)影本(第239至273頁) 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114年10月20日](第157頁、第305頁同;偵54736卷二第147頁同、第257頁同;偵54736卷三第365頁同) ㈩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復之洽興畜牧場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0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丙聯]共11張(第361至381頁、第491至511頁同) 金海龍提供報表數字、訪視表記載之統計資料(第447頁) 臺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供應商歷史報表(第615頁;交查卷第671頁同;偵54736卷二第59頁同、第211頁同、第305頁同) 大安區肉品市場毛豬拍賣編號表[114年10月4日、114年10月13日](第613頁、第617頁;交查卷第69至70頁同;偵54736卷一第183頁;偵54736卷二第41至43頁同) 被告陳福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及IP歷程(第625至635頁) |
| 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一《偵54736卷一》 ㈠新聞網頁畫面擷圖(第159至165頁) ㈡廣永盛企業社收據2張、梧棲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張(第181頁;他9802卷一第609至611頁同) ㈢114年度保管字第7672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第251頁) ㈣臺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電腦拍賣系統供應商結帳統計表、進豬資料查詢結果(第253至283頁;偵54736卷二第61至121頁同) ㈤臺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毛豬拍賣編號表(第183頁) |
| 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二《偵54736卷二》 ㈠114年11月13日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受話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士](第23頁) ㈡臺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函文: ⒈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114年11月10日(114)安區肉市字第1140005308號函(第25至26頁)檢附: ⑴114年1月至9月家畜健康聲明書影本(第45至57頁;第183頁、第187頁、第191頁、第195頁、第199頁、第203頁、第207頁、第287至293頁同) ⑵114年1月至10月含有陳福拍賣豬隻之毛豬拍賣編號表(第27至43頁、第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7頁、第201頁、第205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95至303頁同) ⒉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114年11月13日(114)安區肉市字第1140005384號函(第285至286頁) ㈢證人賴垣灵提供與動保防疫處組長周百俊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第139頁) ㈣證人鐘文智提供與梧棲區農會押運人員楊宗達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114年10月13日毛豬拍賣編號表、通訊錄聯絡人「陳永峰」之翻拍照片(第175至177頁) ㈤被告陳福於114年10月13日8時許填寫之家畜健康聲明書(第215頁) 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4年11月7日環管中字第1147127336號函暨檢附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KEU-3103號車輛車行軌跡(第235頁、他9948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內) ㈦被告陳瑞堂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1日通聯紀錄彙整表(第419至421頁) |
| 中檢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卷三《偵54736卷三》 ㈠扣押筆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2月9日上午7時5分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證人陳秀琴>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3至1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4年12月9日上午8時30分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證人陳苡菲>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9至43頁) ㈡LINE對話內容照片: ⒈自證人陳苡菲(原名陳家萱)手機翻拍其與被告陳瑞堂之LINE對話內容照片(第47頁) ⒉自被告陳瑞堂手機翻拍其與證人陳苡菲(原名陳家萱)之LINE對話內容照片(第139至141頁、第92至93頁同:交查卷第375至377頁同) ⒊自被告陳瑞堂手機翻拍其與暱稱「兒子」之LINE對話內容照片(第113至115頁) ㈢被告陳福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1日通聯記錄彙整表(第73至75頁) ㈣死廢畜禽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第211至217頁) ㈤證人林政杰提供之廚餘委託回收清除契約書、通案再利用許可切結書、與被告陳瑞堂之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第231至235頁) ㈥證人邱森樑提供與證人陳秀琴之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第239至240頁) ㈦豬寮、住家用電彙整表(第259頁) ㈧115年度保管字第154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第341頁) ㈨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贓款字第00000000號收據[新臺幣32萬15元](第383至384頁) ㈩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473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87至38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陳秀琴,第21頁) |
| 中檢114年度交查字第1009號卷《交查卷》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114年11月3日上午7時20分 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被告陳福>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至49頁;偵19668卷第225至228頁同) ㈡被告陳瑞堂114年11月3日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第13頁;偵19668卷第230頁同) ㈢被告陳福之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期間自113年11月3日至114年11月3日](第47至50頁) ㈣豬號0570號豬隻照片5張(第73至75頁) ㈤金海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復之洽興畜牧場114年10月10日至114年10月21日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乙聯]共12張(第111至122頁) ㈥金海龍公司回覆資料(第127頁;第125頁同、第339至343頁) ㈦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用戶用電資料表: ⒈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137至139頁、第283頁同;偵54736卷三第257頁同) ⒉電號:00-00-0000-00-0(第285頁;偵54736卷三第255頁同) ⒊電號:00-00-0000-00-0(第287頁;偵54736卷三第256頁同) ⒋電號:00-00-0000-00-0(第209頁) ㈧豬隻保險相關函文: 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4年12月8日中市農畜字第1140050184號函(第141頁) ⒉梧棲區農會114年12月8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143頁;偵54736卷二第439頁同)暨檢附: ⑴附件一:豬隻死亡保險申請理賠證明單(第161至197頁;;偵54736卷二第441至477頁同) ⑵附件二:洽興畜牧場申請豬隻死亡保險理賠情形表(第145頁;偵54736卷二第479頁同) ⑶附件三:梧棲區農會豬隻死亡保險理賠申請表(第147至159頁;偵54736卷二第481至493頁同) ⑷附件四:財團 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編印-家畜保險工作手冊之出險流程及理賠流程(第199至203頁;偵54736卷二第495至499頁同) 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4年12月12日環管中字第1147021250號函檢附洽興畜牧場自114年10月1日至同年月21日之廢棄物遞送三聯單份及彙整表(第217至247頁、第245至275頁同) ㈩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4年12月18日中市動豬字第140011063號函暨檢附臺中市洽興畜牧場清消紀錄表、洽興畜牧場照片(第297至311頁) 洽興畜牧場現場勘察報告[114年12月23日](第313至331頁) 金海龍公司提供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報表(第339至355頁) 證人賴垣灵114年10月20日訪視之手寫草稿(第373頁、第374頁同;偵54736卷二第141頁同;偵54736卷三第367頁同;他9948卷第621頁同) 本案用藥藥品之停藥期比對說明(第379至389頁、第417至422頁同) 動物用藥品[辰和]安莫西林D200、長效安特靈針劑、默沙束豬黴獎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查詢資料及照片(第391至415頁 |
| 中檢114年度他字第10530號卷《他10530卷》 ㈠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1月4日中市環廢字第1140146390號函暨檢附之洽興畜牧場1-9月營運紀錄、梧棲區清潔隊熟廚餘回收每日數量表、申報紀錄(第3至29頁;他9802卷二第155頁至第156頁) ㈡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資料影本1份(第31至69頁) |
| 中檢114年度數採字第244號卷《數採244卷》 ㈠114年度數採字第244號數位採證報告、證人紀又銘數位採證同意書、簽收單(第5至13頁) 中檢114年度數採字第245號卷《數採245卷》 ㈠114年度數採字第245號數位採證報告、證人賴垣灵數位採證同意書、簽收單(第5至15頁) 中檢114年度數採字第246號卷《數採246卷》 ㈠114年度數採字第246號數位採證報告(第5至7頁) 中檢114年度數採字第247號卷《數採247卷》 ㈠114年度數採字第247號數位採證報告、證人王秋鎮數位採證同意書、簽收單(第5至11頁) 中檢114年度數採字第315號卷《數採315卷》 ㈠114年度數採字第315號數位採證報告(第5至7頁) 中檢115年度聲他字第56號卷《聲他卷》 ㈠臺中地檢署115年1月16日中檢介藏115聲他56字第1159007120號函(第5頁) 中檢114年度偵抗字第358號卷《偵抗卷》 ㈠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14年11月24日中所衛字第11400257320號函檢附被告陳福健康檢查、就醫紀錄各1份(第51至56頁、第41至49頁同) 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偵抗字第358號刑事 裁定(第57至61頁;聲羈卷第193至197頁同) 中檢114年度偵聲字第672號卷《偵聲卷》 ㈠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第101至105頁;偵54736卷三第315至335頁同) |
| 中檢115年度他字第4807號卷《他4807卷》【併辦】 ㈠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5年4月10日中法機一字第11560521970號函文暨檢附扣押物品照片(第141至150頁;第17至23頁同)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4年10月23日下午7時52分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被告陳瑞堂>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5至59頁)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7日扣押物品清單(第139頁) |
|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卷《本院卷》 ㈠扣押物品清單: ⒈115年度院保字第82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57至159頁) ⒉115年度院保字第84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63頁) ⒊115年度院保字第86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67頁) ㈡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115年4月10日中市動豬字第1150003256號函(第247至248頁)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原潛115偵19668字第1159058061號暨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保字第250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97至299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 ⒈115年4月1日保七三大中區刑偵字第1150002581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01至304頁) ⒉扣押物照片資料(第305至307頁)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115年度訴字第170號裁定(第407至410頁) ㈥115年05月25日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單[受話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士](第411、413頁) |
| ㈠被告陳瑞堂115年3月16日刑事 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第175至184頁) ㈡被告陳福115年5月5日刑事準備狀(本院卷第309至314頁;第353至363頁同) ㈢被告陳瑞堂115年5月28日刑事辯護狀 ㈣被告陳福115年6月10日刑事陳報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