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金簡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和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29873、29874、47747號)及移送
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619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2236、12237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裕和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
黃嘉鴻、黃科翰(黃嘉鴻之姪子)、陳乃憶(黃科翰之女友)(均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判決判處罪刑 )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前某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財神爺」、「財草」、「小支」及「正財小勞勃」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由黃科翰負責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卡,陳乃憶負責將黃科翰收購之行動電話門號卡插入手機,再轉知 Line簡訊驗證碼,黃嘉鴻則負責招攬經濟拮据之街友配合黃科翰申辦人頭門號卡等工作,而均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黃嘉鴻在其居住之高雄市鳳山區衛武營都會公園,招攬經濟拮据之街友陳裕和等人,告知可與黃科翰配合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賺取現金。而陳裕和可預見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撥打電話予受詐欺被害人匯款聯絡使用,該他人可能藉此規避追查實際使用者,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應黃科翰之要求,
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前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即附表編號1至8撥打電話聯繫交款或匯款事宜所用門號)之預付卡共3張,並於申辦同日之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不詳地點,以1個門號400元之代價,出售予黃科翰。
嗣黃科翰取得前開陳裕和所申辦之門號後即以1門號2000元之代價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陳錦溏、
盧妤娟、朱卉菁等人施用
詐術,致
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交付或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款項。
二、
案經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盧妤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朱卉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裕和於警詢、本院
訊問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見29873號偵卷一第707至709、744至745頁、本院金訴緝字卷附訊問程序筆錄),核與同案被告
黃嘉鴻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金訴字卷三第146、179至180頁)、告訴人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
盧妤娟、朱卉菁、被害人陳錦溏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
證據頁碼詳附件)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等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接續
於113年8月25日、9月16日、9月17日,以提供其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預付卡之行為,幫助黃科翰所屬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張海永、周小莉、陳怡平、徐雅芝、張淑靜、
盧妤娟、朱卉菁、被害人陳錦溏
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被告為
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移送併辦部分:
檢察官移送本院
併辦之115年度偵字第16197號、115年度偵字第12236、1223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與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將其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卡交予黃科翰之同一行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五)爰
審酌被告竟將其所申辦本案行動電話預付卡交予同案被告黃科翰,經黃科翰提供予不詳之人供本案詐欺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隱匿身份,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及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告依指示申辦門號卡後交予
黃科翰,其每張卡可取得400元之報酬,
迄未能與告訴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
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住在衛武營公園,會去廟宇幫忙進香活動,會有人給予日薪,但每月大概只有4、5天之生活狀況,係因沒有錢吃飯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見本院金訴緝字卷附訊問程序筆錄),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每個門號可以拿到400元等語(見29873號偵卷一第707
頁),是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1200元【計算式:400*3=1200】,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芷儀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甘若蘋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註:受詐金額以當次面交之金額計算)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以暱稱「肖夢晨」向張海永佯稱:可以「裕利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右列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18時43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113年9月16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之某日,以暱稱「亮亮老師」、「張慧美」向周小莉佯稱:可以「百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右列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17時10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3日某時,以暱稱「王小婷」、「迎鑫營業員-樂樂」向陳怡平佯稱:可透過「迎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右列款項。 | | 於113年9月26日22時37分許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5日22時30分許,以暱稱「吳菲雪」向徐雅芝佯稱:可以「立倬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右列款項。 | | 於113年9月3日17時45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113年8月25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20時許,以暱稱「劉曉彤、吳欽杉」向張淑靜佯稱:可透過「歐華智能數控中心APP」
| | 於113年9月30日12時48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左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面交收款事宜 | 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113年9月17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金涵玥」、「趙德財」向陳錦溏佯稱:可由「華友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1日19時2分許,面交右列款項予不詳車手。 | | 於113年10月1日19時2分前之不詳時間,以右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以Line暱稱「陳悅涵」等名義向盧妤娟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4日,面交右列款項予不詳車手。 | | 於113年9月4日11時2分許,以右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收款事宜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以Line暱稱「陳瑾怡」向朱卉菁佯稱:可透過「萬圳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4日,面交右列款項予不詳車手。 | | 並於113年10月4日,以右列門號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收款事宜 | | |
附件:證據清單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3號卷一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
搜索票(黃科翰)。(67)
2.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69-87)
‧執行時間:114年6月3日14時40分至17時30分
‧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
‧受執行人:黃科翰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
搜索票(黃科翰)。(89)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93-103)
6.通聯調閱查詢單(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9):
①0000000000、陳裕和。(115)
②0000000000、葉錦生。(115)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為黃科翰。(123-127)
7.收受簡訊號碼、IMEI、基地台訊息資料。(119-121)
8.告訴人陳怡平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31)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40)
③迎鑫投實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工作證。(422)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
聲請書。(143-144)
10.台灣大哥大收受簡訊、通話資料查詢(0000000000、陳裕和)。(147-149)
11.員警製作:
①告訴人陳怡平曾匯款之人頭帳戶被害人明細。(151-153)
②扣案相關電信門號明細。(299-302)
③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方式及詐騙電話一覽表。(303-332)
④三親等親屬名下詐騙門號一覽表(黃嘉鴻、黃科翰)。(333-334)
⑤詐騙門號手機資料比對犯罪時點、基地台等資料。(557-567)
⑥黃嘉鴻名下詐騙門號手機資料比對犯罪時點、基地台等資料。(569-631)
12.黃科翰扣案手機內資料:
①黃科翰與暱稱「正財小勞勃隻」之對話紀錄截圖。(341-347)
②群組暱稱「月租卡」之對話紀錄等截圖。(347-359)
③黃科翰與陳乃憶暱稱「楚楚」之對話紀錄截圖。(359)
④Excel帳務明細(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1之筆電帳冊截圖)。(360-361)
13.告訴人陳怡平與車手劉彥君面交現金之監視器畫面。(421)
1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陳怡平指認劉彥君、陳昱峰、黃祈斌)。(434-435)
15.黃嘉鴻手機內與黃科翰暱稱「黃默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527-531)
16.勘察採證同意書(黃嘉鴻)。(535)
17.陳裕和指認搜索黃科翰住所扣案證物(申辦門號、手寫門號資料)。(713-714)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3號卷二
1.詐欺門號申請書人頭門號之申登人與165報案紀錄被害人比對資料。(9-10)
2.員警114年7月21日偵査報告。(115-121)
3.與詐欺集團群組暱稱「新莊大家庭」、「新莊幹部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93-195)
4.黃科翰114年8月29日提出刑事辯護狀。(235-236)
5.空軍一號114年5月19日寄貨租用單。(322)
6.員警製作截電專案-IMEI
暨門號犯罪時序圖。(327)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874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搜索票(陳乃憶)。(45)
2.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47-63)
‧執行時間:114年6月3日14時40分至17時30分
‧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
‧受執行人:黃科翰
3.手寫記帳、筆記資料(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0)。(65、253-257、266、268)
4.手寫手機門號、待辦事項。(165)
5.電信業者申辦、續約門號資料。(167-273、305、47747偵卷一P719)
①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68)
②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69)
③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陳裕和。(171)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葉錦生。(187)
⑤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葉錦生。(188)
⑥遠傳門號0000000000、黃嘉鴻。(198)
6.手機SIM卡截圖。(297-303)
7.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繳費通知。(307)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747號卷一
1.員警偵查報告。(97-113)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117-128)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1675號搜索票(黃科翰)。(473)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黃科翰)。(475)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無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黃科翰)。(477-487)
6.手寫手機門號、待辦事項。(629-705)
7.手機SIM卡截圖。(710-711、714)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747號卷二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35-41)
‧執行時間:114年6月25日12時24分至12時30分
‧執行地點: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安南隊部停車場
‧受執行人:黃嘉鴻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WJ-8313、黃嘉鴻)。(45)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①黃嘉鴻指認許力行、陳瑞慶。(53-56)
②葉錦生指認黃科翰、黃嘉鴻。(75-78)
③葉錦生指認指認陳乃憶。(79-83)
5.員警製作現場査扣門號申請書比對165被害人一覽表。(427)
①0000000000、黃嘉鴻。(429)
②0000000000、陳裕和。(455)
③0000000000、陳裕和。(491)
④0000000000、陳裕和。(501)
⑤0000000000、葉錦生。(515)
⑥0000000000、葉錦生。(529)
7.告訴人張海永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69)
8.告訴人周小莉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79)
9.告訴人徐雅芝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97)
②立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等。(499)
③手機通話記錄。(499)
10.告訴人張淑靜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13)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1199號卷
1.員警113年12月4日偵查報告。(5-23)
■七、本院金訴字卷一
1.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黃科翰、陳乃憶與曾怡誠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373-374、395-396)
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7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399)
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0日函。(403)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度保管字第769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407-410、419-424)
5.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許綉玲、周小莉、吳淑麗、陳永春、劉碧珠、范憲衛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41-445、473-476)
6.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陳怡平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49-451、469-470)
7.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陳乃憶與陳貞良調解成立)、調解程序筆錄。(455-457、471-472)
8.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3577號扣押物品清單。(463-467)
■八、115年度偵字第16197號(併辦1)
1.被害人陳錦溏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與「金涵玥」、「趙德財」等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41-69、77至79、97至101)
②「華友慶投資操作協議書」(及保證書)(35-40)
③手寫113年10月1日面交500萬元款項之聯絡手機門號(95)
④與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103)
⑤「華友慶投資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翻拍照片(105)
2.「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110)
■九、114年度偵字第17838號警卷(併辦2)
1.告訴人盧妤娟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8)
②「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9)
③「長紅計畫協議書」(11)
④與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19)
⑤與「陳悅涵」等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21至43)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45)
■九、114年度偵字第17839號警卷(併辦2)
1.告訴人朱卉菁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 與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37)
②「萬圳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數控帳戶)存款憑證」(5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59)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1)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63)
⑥與「陳瑾怡」對話記錄截圖(65-86)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47)
3.「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