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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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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10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D ALIEFF IMRAN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182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AHMAD ALIEFF IMRAN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HMAD ALIEFF IMRAN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無正當理由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因此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羈押3月。
二、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月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業於11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5年8月5日宣判,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9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所及親屬,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來臺之後不僅一次從事車手領款犯行,其他提款情形亦司法警察向本院借詢,被告自陳是遭公司辭退透過朋友介紹來臺從事本案的行為,經濟狀況不佳,現階段並無顯著改變,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組織性加重詐欺罪質具密集侵害民眾財產之高度風險、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繼續羈押被告尚屬當及必要,復無其他侵害基本權較輕微之手段可資替代,爰自115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