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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3日某時,透過Instagram通訊軟體與A04結識,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投資泰達幣,透過AUREVIA網站註冊投資可資獲利云云,復於其後某時再度聯繫,佯稱:須支付獲利半數作為傭金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4施以詐術,致A04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20時11分14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5,0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一) | 1.先後於114年9月16日08時31分22秒許及同日8時38分3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得堡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一提領2萬元、2,000元,共2萬2,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2,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6日19時25分許,透過探探交友平臺與A05結識,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美廉社舉辦加盟活動,須協助領取禮卷並代為領取購物金,再為轉出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5施以詐術,致A05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3時24分17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帳戶一) | 前於114年9月15日14時5分5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一提領2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6日12時許,透過Instagram通訊軟體與A06結識,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美廉社可領取回饋金,須先註冊為網頁會員並購買回饋金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6施以詐術,致A06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1.先於114年9月16日12時0分26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2.復於114年9月16日12時1分57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永豐銀帳戶一。 | 1.先於114年9月16日12時20分1秒許及同日12時20分5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土銀帳戶提領2萬元(2次),共4萬元。 2.復於114年9月16日12時56分15秒許及同日12時58分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梧棲皇后店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一提領2萬元(2次),共4萬元(起訴書附表均誤載為2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5日10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07聯繫,佯稱:係友人「陳宇勝」,一同投資可資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7施以詐術,致A07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1.先於114年9月16日09時17分4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5萬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 2.復於114年9月16日18時49分32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永豐銀帳戶一 | 1.先於114年9月16日9時34分33秒許、同日9時35分34秒許、同日9時36分30秒許、同日9時37分32秒許、同日9時40分28秒許、同日9時41分1秒許、同日9時41分37秒許及同日9時42分21秒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梧棲正港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台北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3次)、1萬5,000元、2萬元(3次)、1萬5,000元,共15萬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1萬5,005元)。 2.復於114年9月17日9時9分3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梧棲港埠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一提領1萬2,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2,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8月15日前某時,透過Threads交友軟體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A08於114年8月15日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而點擊連結加入「股道生財」之LINE群組,不詳詐欺成員復與A08聯繫,佯稱:參與股票當沖,透過ITIC軟體下單,可資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8施以詐術,致A08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0時39分54秒許、同日10時42分2秒許、同日11時9分49秒許、同日11時12分26秒許及同日11時15分30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9,000元、1萬2,000元、2萬3,000元、4,000元及3萬元,共10萬8,000元至永豐銀帳戶一。 | 前於114年9月17日11時34分26秒許、同日11時35分6秒許、同日11時35分49秒許、同日11時36分3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仁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一提領2萬元(3次)、8,000元,共6萬8,000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2,005元、8,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4月10日18時1分許前某時,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A09於114年4月10日18時1分許,網路瀏覽上開廣告,依指示追蹤該帳號,不詳詐欺成員遂於其後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09聯繫,佯稱:係失婚女子,一同投資比特幣,可資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09施以詐術,致A09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7時5分31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二)。 | 前於114年9月15日18時1分4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梧棲皇后店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二提領2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8日8時42分許前某時,透過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線上陪打麻將賺錢廣告,適有A10於114年9月8日8時42分許,網路瀏覽上開廣告,而於其後某時,進行線上麻將過程中,不詳詐欺成員向A10佯稱:可幫忙待售黃金開運麻將或旅行麻將機,須先預付購買商品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0施以詐術,致A10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7時25分17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5,000元至臺企銀帳戶二。 | 前於114年9月15日18時2分59秒許及同日18時4分1秒許,在同前萊爾富超商梧棲皇后店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二提領2萬元、5,000元,共2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5,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7日18時許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A11於114年9月7日18時許,網路瀏覽上開廣告,依指示點擊連結,而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11聯繫,佯稱:買賣商品不用屯貨即可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1施以詐術,致A11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7時41分31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臺中銀行和美分行,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臺企銀帳戶二。 | 前於114年9月16日18時3分54秒許及同日18時4分5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超市梧棲文化店,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二提領2萬元、1萬元,共3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1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5日18時42分許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A12於其後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依指示點擊不詳網頁,而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與A12聯繫,佯稱:在指定投資網站下賭注,保證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2施以詐術,致A12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7時51分7秒許及同日17時51分48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萬元,共8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一)。 | 前於114年9月16日18時38分39秒許及同日18時39分4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郵局,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郵局帳戶一提領6萬元、3萬9,000元,共9萬9,000元(其中8萬元屬A12遭詐欺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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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1日11時30分許,透過某交友軟體與A13結識,復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A13聯繫,佯稱:交友須先做任務,因操作失誤,須先支付解鎖費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3施以詐術,致A13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8時25分15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郵局帳戶一。 | 於114年9月16日19時40分10秒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郵局帳戶一轉出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2萬元屬A13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2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性交易廣告,適有A14於其後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依指示點擊連結,而透過LINE及TELEGRAM通訊軟體與A14聯繫,佯稱:係「詩雅」,須升級成VIP會員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4施以詐術,致A14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4時20分23秒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8,000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帳戶二)。 | 前於114年9月17日16時22分1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詠德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二提領2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其中1萬8,000元屬A14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6日12時44分許,透過某交友軟體與A15結識,復利用TELEGRAM通訊軟體與A15聯繫,佯稱:約會須開通會員,繳交開通認證費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5施以詐術,致A15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6時10分50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萬5,000元至永豐銀帳戶二。 | 前於114年9月17日16時24分27秒許,在同前統一超商詠德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永豐銀帳戶二提領1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5,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7月24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有A16於其後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與對方成為好友,復有不詳詐欺成員於同年8月23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16聯繫,佯稱:係「吳佳怡」,股票當沖專案可獲利,依指示下載智投E家應用程式以進行投資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6施以詐術,致A16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9時56分11秒許、同日9時57分5秒許及同日9時58分7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次),共15萬元至台北富邦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5日10時48分2秒許、同日10時49分2秒許、同日10時50分18秒許及同日10時51分3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梧棲大智店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台北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3次)、1萬5,000元,共7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1萬5,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0日某時,透過Tinder交友平臺與A17結識,佯稱:請協助在美廉社網頁註冊,代為索取購物金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7施以詐術,致A17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3時31分39秒許、同日18時54分15秒許及同日18時55分1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5萬元(2次),共14萬元至台北富邦帳戶。 | 1.先於114年9月17日14時25分7秒許及同日14時25分46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得堡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台北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2次),共4萬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 2.復於114年9月17日19時10分1秒許、同日19時10分56秒許、同日19時11分45秒許、同日19時14分53秒許及同日19時15分3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梧棲皇后店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台北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5次),共10萬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5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家庭代工工作廣告,適有A18於其後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與對方成為好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18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8施以詐術,致A18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2時1分16秒許及同日12時2分40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4萬元,共14萬元至第三人李彥甫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 1.先於114年9月15日12時34分8秒許、同日12時35分29秒許、同日12時36分31秒許及同日12時37分3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梧棲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銀帳戶提領2萬元(3次)、1萬元,共7萬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1萬5元)。 2.復於114年9月15日12時43分46秒許、同日12時44分30秒許、同日12時45分31秒許及同日12時46分1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銀帳戶提領2萬元(3次)、1萬元,共7萬元(起訴書附表分別誤載為2萬5元、1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7月中旬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免費領張忠謀書籍廣告,適有A19於其後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點擊連結加入「啟琪書屋」之LINE群組,佯稱:係「陳語琪」老師,透過股票投資平臺投資,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19施以詐術,致A19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2時56分40秒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臨櫃轉帳11萬5,500元至土銀帳戶。 | 1.先於114年9月15日14時6分53秒許、同日14時7分31許及同日14時8分1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土銀帳戶提領2萬元(2次)、1萬5,000元,共5萬5,000元。 2.復於114年9月15日14時21分8秒許,同日14時21分52秒許及同日14時22分3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詠德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土銀帳戶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7日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與A20結識,復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透過指定投資網站投資,可資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0施以詐術,致A20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9時0分54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土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7日9時18分17秒許、同日9時18分57秒許及同日9時19分35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梧棲大居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土銀帳戶提領2萬元(2次)、1萬元,共5萬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9日9時22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21聯繫,佯稱:係「MARK陳昱凱」,在美廉社可領取現金禮券,須先註冊為網頁會員並儲值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1施以詐術,致A21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0時53分51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第三人蕭惠元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惠元郵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6日11時41分51秒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蕭惠元郵局帳戶提領1萬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5月間某時,撥打電話與A22聯繫,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係「小如(陳心如)」,購買內線股票,不用投入鉅額項即可以玩當沖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2施以詐術,致A22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09時42分2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1,731元至第三人江尚容申設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尚容三信帳戶)。 | 1.先於114年9月17日10時23分7秒許及同日10時23分5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江尚容三信帳戶提領2萬元、1萬1,000元,共3萬1,000元。 2.復於114年9月17日12時42分1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維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江尚容三信帳戶提領2萬元(其中731元屬A22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5月12日11時12分許,撥打電話與A23聯繫,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係元大銀行「陳心如」加入群組,跟隨老師布局,當沖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3施以詐術,致A23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1時52分19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江尚容三信帳戶。 | 1.同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9「提領經過」欄2. 所載部分。(其中1萬9,269元屬A23遭詐欺贓款) 2.先於114年9月17日12時42分57秒許、同日12時43分45秒許、同日12時44分31秒許、同日12時45分3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維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江尚容三信帳戶提領2萬元(3次)、9,000元,共6萬9,000元。 3.復於114年9月18日11時6分3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江尚容三信帳戶提領2萬元(其中1萬1,731元屬A23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5月26日某時,撥打電話與A24聯繫,並將之加入「錦繡前程4」之LINE群組,佯稱:係元大銀行行員「慧慧」,參加投資計畫,依照指定投資網站參與投資,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4施以詐術,致A24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8日10時49分33秒許及同日10時50分35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2次),共10萬元至江尚容三信帳戶。 | 1.同前揭如附表二編號20「提領經過」欄3.所載部分(其中8,269元屬A24遭詐欺贓款)。 2.前於114年9月18日11時6分36秒許、同日11時7分16秒許、同日11時7分51秒許、同日11時824秒許及同日11時9分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江尚容三信帳戶提領2萬元(4次)、1萬1,000元,共9萬1,000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4日某時,透過Tinder交友軟體與A25結識,並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係「浩」,投資寶雅商品,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5施以詐術,致A25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7時43分9秒許及同日17時45分11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2次),共9萬997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 1.先於114年9月16日18時7分42秒許、同日18時8分42秒許及同日18時9分4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超市梧棲文化店,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華南帳戶提領2萬元(3次),共6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 2.復於114年9月16日18時12分40秒許及同日18時13分49秒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梧棲正港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華南帳戶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共3萬9,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1萬9,00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日16時許,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與A26結識並聯繫,佯稱:係「泡芙」,約見面需要先儲值加入會員,參與投資及贊助公司,可供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6施以詐術,致A26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9時8分6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8,880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6日19時30分34秒許及同日31時24分5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彰銀帳戶提領2萬元、1萬7000元,共3萬7,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1萬7,005元,其中2萬8,880元屬A26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4日某時,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與A27結識,復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係「陳品妍」,投資虛擬貨幣可資獲利云云,並經加入「James086」之LINE群組,以前揭方式對A27施以詐術,致A27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5日19時21分53秒許及同日19時22分37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2次),共6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三)。 | 前於114年9月16日8時34分17秒許、同日8時35分9秒許、同日8時35分57秒許及同日8時36分4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得堡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三提領2萬元(3次)、1萬元,共7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1萬5元,其中6萬元屬A27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6日某時,透過Twitter通訊軟體與A28結識,復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之聯繫,經加入不詳投資群組,佯稱:係「甯」,利用虛擬貨幣應用程式投資,可資獲利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8施以詐術,致A28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1時59分10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臺企銀帳戶三。 | 前於114年9月16日12時18分17秒許及同日12時18分5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臺企銀帳戶三提領2萬元、1萬元,共3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5元、1萬5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4日某時,透過Threads社群軟體與A29結識,復利用TELEGRAM通訊軟體與之聯繫,佯稱:係「顧問靜怡」,要打榜匯錢供廣告使用,匯款完成始可以與女孩子約會,須依指示在網路上進行操作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29施以詐術,致A29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6日15時42分53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6日16時40分3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郵局,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兆豐銀帳戶提領2萬元(其中5,000元屬A29遭詐欺贓款)。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3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不實「約砲」廣告,適有A30於114年9月3日某時,網路瀏覽上開廣告,依指示點擊LINE通訊軟連結,而透過LINE及TELEGRAM通訊軟體與A30聯繫,佯稱:係「芊芊」,須在指定網頁註冊為會員,支付款項激活會員卡,因操作失誤,須匯款解除設定云云,以前揭方式對A30施以詐術,致A30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7日11時14分34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7日12時10分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港區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元大銀帳戶提領2萬元。 |
| | 不詳詐欺成員於114年9月13日14時17分許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A31結識並聯繫,佯稱:係「陳巧蕊」,透過Itic網頁投資股票可資獲利云云,並經加入「ITIC官方客股02」之LINE群組,以前揭方式對A31施以詐術,致A31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 前於114年9月13日14時17分57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劉佳怜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佳怜新光銀帳戶)。 | 前於114年9月13日15時8分7秒許、同日15時8分47秒許及同日15時9分27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劉佳怜新光銀帳戶提領2萬元(2次)、1萬元,共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