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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3年6月中,於 Facebook張貼假投資廣告,林珊羽依廣告內指示加好友後,再以 LINE暱稱「劉博仁」、「格林證卷-柯經理」等人之名義,佯稱得以投資APP「格林證卷」投資獲利,致林珊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8日10時7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3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5萬元至黃惠玲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8日11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8日11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8日11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8日11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8日11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28日11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3年6月28日11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3年6月28日11時20分許,提領1萬元 ----------- ⑴至⑻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沙鹿北市郵局)提領,共計15萬元。 | | ⑴告訴人林珊羽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37至14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偵48668卷第141至142、491至493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黃惠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35至136頁) | |
| | 於113年6月某日,於Facebook張貼假投資廣告,歐陽少其依廣告內指示加好友後,再以 LINE暱稱「陳秀蘭」、「劉博仁分析師」等人之名義,佯稱得以投資APP「格林證卷」投資獲利,致歐陽少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7日14時51分許,匯款10萬元 ⑵113年6月27日14時52分許,匯款5萬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5萬元至黃惠玲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7日15時24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6月27日15時25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3年6月27日15時26分許,提領3萬元 ⑷113年6月27日15時27分許,提領3萬元 ⑸113年6月27日15時28分許,提領3萬元 ----------- ⑴至⑸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提領,共計15萬元。 | | ⑴告訴人歐陽少其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43至1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668卷第149至152、497至502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黃惠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35至136頁) | |
| | 於113年6月28日,以暱稱「Hsieh Ivy」於Facebook張貼假售票訊息,蔡宜臻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快樂寶貝」好友後於LINE上面與對方討論細節,致蔡宜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8日10時45分許,匯款1萬元 ⑵113年6月28日10時45分許,匯款2,000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萬2,000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28日10時50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仁店提領1萬2,000元 | | ⑴告訴人蔡宜臻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69至17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668卷第171至174、509至514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53至154頁) | |
| | 於113年6月28日,於Facebook張貼假門票訊息,賴昱賓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快樂寶貝」好友後,於LINE上面與對方討論購票細節,致賴昱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8日11時26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28日11時40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鎮○路○段000號新光銀行沙鹿分行提領2萬元。 | | ⑴告訴人賴昱賓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61至16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8668卷第165至168、515至516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53至154頁) | |
| | 於113年6月28日,以Facebook暱稱「塚野梨」張貼假門票訊息,林芸竹依指示加LINE暱稱「快樂寶貝」為好友後,「快樂寶貝」要求匯款購票,致林芸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8日11時29分許,匯款7,800元 ⑵113年6月28日11時37分許,匯款8,200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萬6,000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林芸竹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55至15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668卷第157至160、503至50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53至154頁) | |
| | 於113年6月28日10時36分許,以Facebook暱稱「Pawan Kumar Pawan Kumar」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許舒涵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許舒涵聯繫假客服處理,致許舒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8日11時59分許,匯款9,985元 ⑵113年6月28日12時0分許,匯款1,985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萬1,970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8日12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8日12時6分許,提領8,000元 ----------- ⑴至⑵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沙鹿東家店提領,共計2萬8,000元。 | | ⑴告訴人許舒涵之 代理人高偉鳴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75至17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8668卷第179至186、517至523、52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53至154頁) | |
| | 於113年6月28日,以暱稱「Anna LO」於Facebook張貼假售票訊息,許永縉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快樂寶貝」好友後於LINE上面與對方討論細節,致許永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8日12時4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許永縉警詢之指述(見偵48668卷第187至1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8668卷第191至196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668卷第232、238、241至243頁) ⑷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668卷第153至154頁) | |
| | 於113年6月某日,於Facebook張貼假投資訊息,王丹鳳依指示加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喬嘉馨」等人之名義,佯稱得以投資APP「啟揚」投資獲利,致王丹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7日10時4分許,匯款20萬元至廖雯瑩之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17日1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17日1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17日1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17日1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17日10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17日10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3年6月17日10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3年6月17日10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⑼113年6月17日10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⑽113年6月17日10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 ⑴至⑽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美群門市提領,共計20萬元。 | | ⑴被害人王丹鳳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67至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217至218、223至224、229至230、233至235、247、251至25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廖雯瑩王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47至151頁) | |
| | 於113年6月18日12時許,以Facebook暱稱「Elman Vantosa」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謝雋昇之商品,並要求使用蝦皮拍賣交易,後續對方聲稱加入該帳號可以加快審核程序等語,請謝雋昇聯繫假客服處理,致謝雋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8日17時52分許,匯款4萬9,983元至廖雯瑩之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7日)17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7日)17時57分許,提領1萬元 ⑶113年6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7日)17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 ⑴至⑶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美群門市提領,共計5萬元,其中4萬9,983元為謝雋昇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謝雋昇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71至7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擷圖、LINE個人檔案頁面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259至260、265至266、269至27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廖雯瑩王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47至151頁) | |
| | 於113年6月18日13時許,以Facebook暱稱「許安琪」佯稱係買家欲購買林紫涵之商品,並要求使用黑貓貨運第三方支付交易,後續對方聲稱已匯款等語,請林紫涵聯繫假客服處理,致林紫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8日15時35分許,匯款4萬5,985元至廖雯瑩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18日15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18日15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18日15時43分許,提領6,000元 ----------- ⑴至⑶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美群門市提領,共計4萬6,000元,其中4萬5,985元為林紫涵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林紫涵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75至7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281至282、287至293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廖雯瑩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55至158頁) | |
| | 於113年6月18日佯作陳淯容好友,使用Instagram暱稱「陳姿穎1229tse_ying」私訊陳淯容因急需用錢是否能借錢等語,致陳淯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5日)15時51分許,匯款2萬元至廖雯瑩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18日15時57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再發店提領2萬元。 | | ⑴告訴人陳淯容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79至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297至298、303、307至31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廖雯瑩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55至158頁) | |
| | 於113年6月18日17時14分許,以LINE暱稱「楊慧芸」佯稱係買家購買曾識儒之商品後帳號遭凍結,請曾識儒聯繫假客服處理,致曾識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8日17時44分許,匯款1萬2,015元至廖雯瑩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18日17時46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金城店提領1萬2,000元。 | | ⑴告訴人曾識儒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83至8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321至322、325至33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廖雯瑩聯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55至158頁) | |
| | 於113年6月10日以Instagram暱稱「金時光手錶行」傳送中獎通知予周庭宇,佯稱須先支付核實金等語,致周庭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1日13時4分許,匯款4萬9,989元 ⑵113年6月21日13時5分許,匯款2萬4,062元 ----------- ⑴、⑵共計匯 款7萬4,051元至蔡東泰(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蘇東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1日13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1日13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1日13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1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1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21日13時22分許,提領1萬6,000元 ----------- ⑴至⑹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朝陽大學店提領,共計11萬6,000元。 | | ⑴告訴人周庭宇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85至8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Instagram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339至340、351至352、357至37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蔡東泰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61至163頁) | |
| | 於113年6月20日中午許,以Facebook暱稱「Maic Joanes」、LINE暱稱「李靜萱」佯稱係買家欲購買呂昕凌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呂昕凌聯繫假客服處理,致呂昕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1日13時12分許,匯款2萬4,985元至蔡東泰(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蘇東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呂昕凌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87至8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5399卷一第381至382、385、393、403至40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蔡東泰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61至163頁) | |
| | 於113年6月20日22時1分許,以Facebook暱稱「陳燕琴」、LINE暱稱「巧芬」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蘇庭怡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蘇庭怡聯繫假客服處理,致蘇庭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1日13時16分許,匯款1萬7,123元至蔡東泰(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蘇東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蘇庭怡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89至9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411至412、415至42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蔡東泰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61至163頁) | |
| | 於113年6月21日以Instagram暱稱「terlevavendyen」傳送中獎通知予程綉雯,佯稱先前提供之帳戶匯款失敗,需要資金流動確認問題等語,致程綉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2日12時10分許,匯款4萬9,999元 ⑵113年6月22日12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⑶113年6月22日12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 ⑴至⑶共計匯 款14萬9,984元至林允恩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2日12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2日12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2日12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2日12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2日12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22日12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3年6月22日12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3年6月22日12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 ⑴至⑵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霧峰朝科大店提領,⑶至⑻均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朝陽大學店提領,共計15萬元,其中14萬9,984元為程綉雯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程綉雯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91至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429至430、441至442、453至462、466至46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林允恩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67至169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22時許,以LINE暱稱「(鬼的符號)」佯稱係買家欲購買楊千禾之商品,並使用 旋轉拍賣交易,後續對方聲稱訂單遭封鎖,請楊千禾聯繫假客服,假客服則稱係楊千禾帳號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楊千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3時40分許,匯款7,012元至林允恩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23日0時11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康順門市提領7,000元 | | ⑴被害人楊千禾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95至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旋轉拍賣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LINE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473至474、477至488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林允恩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67至169頁) | |
| | 徐宸秧於113年6月21日在露天拍賣購買手機,匯款後遭假銀行專員聯繫佯稱該賣家為詐騙賣家,需要提供其他帳號匯款取回遭詐騙之金額,致徐宸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1時4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郭罡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2日21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2日21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2日21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2日21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2日21時14分許,提領1萬9,000元 ----------- ⑴至⑸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提領,共計9萬9,000元,其中4萬9,985元為徐宸秧匯入、2萬514元為秦郁玲匯入、2萬7,972元為陳琬柔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徐宸秧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99至10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一第491至492、495至509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郭罡汝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73至177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以台灣中油員工名義先佯稱有盜刷情形,嗣以LINE暱稱「林世豪」名義,佯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人員,稱須匯款確認金融卡能否正常使用等語,致秦郁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1時5分許,匯款2萬514元至郭罡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秦郁玲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03至10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5至6、13、17至23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郭罡汝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73至177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佯作係中油員工致電陳琬柔,稱有被盜刷之情形等語,嗣以LINE暱稱「曾詠霖」名義,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稱須匯款確認帳戶是否有問題等語,致陳琬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2日21時5分許,匯款1萬7,515元 ⑵113年6月22日21時8分許,匯款8,456元 ⑶113年6月22日21時11分許,匯款2,001元 ----------- ⑴至⑶共計匯 款2萬7,972元至郭罡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陳琬柔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07至10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個人檔案頁面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27至28、31至32、35、39至41、45至49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郭罡汝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73至177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19時50分許,以LINE暱稱「劉若怡」佯稱係買家欲購買黃意茹之商品,並要求使用蝦皮拍賣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黃意茹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認證,致黃意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1時45分許,匯款1萬5,988元至郭罡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22日21時53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000號台中商銀霧峰分行提領1萬6,000元,其中1萬5,988元為黃意茹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黃意茹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11至11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蝦皮購物結帳失敗頁面、詐騙簡訊(見偵5399卷二第53至54、57至83頁) ⑶郭罡汝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73至177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20時30分許,以LINE暱稱「蘇郁雯」佯稱係買家欲購買曾煜祺之商品,並使用旋轉拍賣交易,後續對方聲稱訂單遭封鎖,請曾煜祺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等語,致曾煜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2時3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時8分)許,匯款3萬3,015元至郭罡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2日22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2日22時8分許,提領1萬3,000元 ----------- ⑴、⑵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霧峰金來店提領,共計3萬3,000元。 | | ⑴告訴人曾煜祺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13至1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87至88、91、97至103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郭罡汝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73至177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以LINE暱稱「楊慧芸」佯稱係買家欲購買王姵諼之商品,並使用旋轉拍賣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王姵諼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等語,致王姵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2日20時1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⑵113年6月22日20時1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 ⑴、⑵共計匯 款9萬9,974元至羅至皇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2日20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2日2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2日2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2日2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2日2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22日20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3年6月22日20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3年6月22日20時24分許,提領8,000元 ----------- ⑴至⑻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霧峰新錦峰店提領,共計14萬8,000元,其中9萬9,974元為王姵諼匯入、4萬1,081元為全喆熙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王姵諼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19至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結帳成功頁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旋轉拍賣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107至108、111至112、121至138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羅至皇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1至183頁) | 黃智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於113年6月22日20時12分許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Yogesh Ahirwar」、LINE暱稱「陳俊豪」佯稱係買家欲購買全喆熙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全喆熙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要求依指示匯款,致全喆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2日20時12分許,匯款4萬1,081元至羅至皇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全喆熙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23至12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個人檔案頁面擷圖、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141至142、145至16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羅至皇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1至183頁) | |
| | 於113年6月23日8時27分許,以Facebook暱稱「陳宇琪」佯稱係買家欲購買王怡婷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王怡婷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要求依指示匯款驗證,致王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3日13時22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詹永生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3日13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3日13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3日13時46分許,提領9,000元 ----------- ⑴至⑶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峰門市提領,共計4萬9,000元。 (起訴書附表贅列113年6月23日14時6分許提領2萬元,應予刪除) | | ⑴告訴人王怡婷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27至1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171至172、181、193、199至203、205至211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詹永生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7至189頁) | |
| | 於113年6月23日13時許,以Facebook不詳帳號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詹筱涵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詹筱涵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要求依指示匯款,致詹筱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3日13時57分許,匯款1萬9,989元至詹永生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3日14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23日14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3日14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3日14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23日14時23分許,提領1萬元 ----------- ⑴至⑷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泰霧峰大樓提領,⑸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吉峰門市提領,共計9萬元,其中1萬9,989元為詹筱涵匯入、3萬元為陳慧萍匯入、3萬元為許凱淇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被害人詹筱涵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31至1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215至216、219至227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詹永生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7至189頁) | |
| | 於113年6月23日佯作陳慧萍表妹,使用Instagram暱稱「楊莫莫」私訊陳慧萍因急需用錢是否能借錢等語,致陳慧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3日14時0分許,匯款3萬元至詹永生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陳慧萍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35至1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231至232、235至245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詹永生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7至189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17時5分許,以Facebook暱稱「劉雯婷」、LINE暱稱「林芸瑄」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許凱淇之商品,並要求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請許凱淇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要求依指示匯款驗證,致許凱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3日14時0分許,匯款3萬元至詹永生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許凱淇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37至13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臉書個人檔案頁面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249至250、255、259至276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詹永生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7至189頁) | |
| | 於113年6月22日15時21分許,以Facebook暱稱「Natsumi Tamura」佯稱係買家欲購買賴世軒之商品,並要求使用全家好賣家,後續對方聲稱無法下單云云,請賴世軒聯繫假客服處理,假客服並要求依指示匯款驗證金流,致賴世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23日14時33分許,匯款8,990元至詹永生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6月23日14時34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吉峰門市提領1萬1,000元,其中8,990元為賴世軒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賴世軒警詢之指述(見偵5399卷一第139至1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臉書個人檔案、社團貼文頁面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399卷二第279至281、287、295、299至309、312頁)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399卷一第191至214頁) ⑷詹永生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399卷一第187至189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6日某時,在Facebook張貼假投資廣告,蔡沛翎依廣告內指示加Facebook暱稱「阿魯米」為好友後,以LINE暱稱「苦盡甘來H23」、「吳安娜」等人之名義,佯稱得以「樂易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蔡沛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第一層帳戶} 113年6月13日9時53分許,匯款30萬元至廖雯瑩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層帳戶} ⑴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許,由不詳詐欺之人轉匯5萬元 ⑵113年6月14日16時28分許,由不詳詐欺之人轉匯5萬元 ----------- ⑴、⑵共計匯 款10萬元至葉千慧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14日17時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14日17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14日17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14日17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6月14日17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14日17時5分許,提領4,000元 ----------- ⑴至⑹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城店提領,共計10萬4,000元,其中10萬元為蔡沛翎輾轉匯入、3,250元為徐秀美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⑴告訴人蔡沛翎警詢之指述(見偵42061卷第129至1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LINE個人檔案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42061卷第125至127、133至136、139、175至177、183頁) ⑶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城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2061卷第69至72頁) ⑷廖雯瑩將來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061卷第61至64頁) ⑸葉千慧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061卷第65至68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2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JamesHapboy」、LINE暱稱「林志傑」名義聯繫徐秀美,佯稱可下載「柏基」APP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徐秀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4日15時3分許,匯款3,250元至葉千慧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⑴告訴人徐秀美警詢之指述(見偵42061卷第77至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投資明細、虛擬貨幣交易頁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APP頁面擷圖(見偵42061卷第75、83至85、91至102、105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見偵42061卷第295頁) ⑷徐秀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061卷第297至299頁) ⑸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城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2061卷第69至72頁) ⑹葉千慧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2061卷第65至68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Ciie Oblenk」、LINE暱稱「劉志飛」名義與翁淑珍認識,佯稱可透過「krakenb.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翁淑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⑴113年6月24日14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潘智仁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24日15時6分許,由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港郵局提領4萬9,000元。 | | ⑴告訴人翁淑珍警詢之指述(見偵23413卷第55至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翁淑珍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臉書個人檔案頁面擷圖、投資平臺頁面擷圖(見偵23413卷第53、61至69、75至81、87至93頁) ⑶臺中港郵局、梧棲區農會大仁分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23413卷第25至29頁) ⑷潘智仁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23413卷第33至35頁) ⑸潘智仁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23413卷第37至40頁) ⑹王承淵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23413卷第41至44頁) | |
| | | ⑵113年6月25日15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潘智仁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⑵113年6月25日16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25日16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6月25日16時46分許,提領1萬元 ----------- ⑵至⑷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港郵局提領,共計5萬元。 | | | |
| | | ⑶113年6月26日17時29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承淵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⑸113年6月26日17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6月26日17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3年6月26日17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 ⑸至⑺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梧棲區農會大仁分部提領,共計6萬元,其中5萬元為翁淑珍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日)某時,以Instagram暱稱不詳名義聯繫黃暐方認識,復以Line暱稱「半生」名義,佯稱可透過「Wanshar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黃暐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之帳戶內。 | 113年6月13日13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連劭齊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3年6月13日13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6月13日14時0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6月13日14時1分許,提領1萬元 ----------- ⑴至⑶均由 黃智愷在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精美門市提領,共計5萬元。 | | ⑴被害人黃暐方警詢之指述(見偵55945卷第51至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5945卷第55至59、66頁) ⑶統一超商精美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5945卷第30頁) ⑷連劭齊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5945卷第21、49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