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
原 告 廖心蘋
被 告 羅世昌
葉書豪
葉又揚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3人涉犯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民國115年8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在卷
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佳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