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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元太水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伯呈
訴訟代理人  張豐程
被      告  林之中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之中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