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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963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 害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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