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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31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度聲沒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淨重○‧一五公克,包裝重○‧三六公克)及安非他命伍包(重一二‧ 四公克),均沒收並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第二級 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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