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執
聲沒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
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証金沒入,經本院
核
閱卷附之
送達證書、
拘票、
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
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