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
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受刑人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逃匿,此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四○
號執行卷宗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士檢執辛八九執助五九三字第一九八九七號
函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北檢銘卯八九執助八一一字第三
七九二三號函各一紙
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
無訛。自應將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