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
聲請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
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可隨傳隨到為由,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