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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1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 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可隨傳隨到為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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