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賭博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
押,茲因被告逃匿,因而聲請將上述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予以沒入。
二、本院審核相關卷證,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 志 鋒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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