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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1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賭博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 押,茲因被告逃匿,因而聲請將上述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二、本院審核相關卷證,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 志 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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