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美玲
被 告
即
受刑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
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李美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