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1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美玲   被   告   即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 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李美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