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1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九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八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八十九年度 毒聲字第五0八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三一號為起訴處分,該被告所持 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八公克),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八公克),屬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