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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1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含袋重共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下同)八 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夢幻撞球場」 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三包(含袋重共約一‧四公克)。茲因被告施用安非 他命之行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 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三九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三包為 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共一.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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