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詳如附表所示),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示之罪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三號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
拘役八十五日確定,自無從
與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