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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詳如附表所示),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示之罪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三號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拘役八十五日確定,自無從 與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號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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