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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少訴緝字第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八日判決(八十八年度少訴緝字第一號),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緩 刑五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日更犯竊盜 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一七 五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 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入臺灣臺中監獄服 刑,業於同年七月七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在卷可稽,又甲○ ○自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即設籍於南投縣名間鄉田寮巷五號,有其戶籍資料 附卷可按,復無其他資料顯示甲○○出監後居住於臺中縣市地區,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就前開撤銷緩刑案件,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甲○○ 之緩刑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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