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少訴緝字第一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八日判決(八十八年度少訴緝字第一號),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緩
刑五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日更犯
竊盜
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一七
五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
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
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入臺灣臺中監獄服
刑,業於同年七月七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在卷
可稽,又甲○
○自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即設籍於南投縣名間鄉田寮巷五號,有其戶籍資料
附卷
可按,復無其他資料顯示甲○○出監後居住於臺中縣市地區,
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就前開撤銷緩刑案件,並無
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甲○○
之緩刑宣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