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受刑人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前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
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00號及
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其中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將被告身分證
統一編號誤殖,業經本院調
閱卷宗
無訛)先後判處如附表即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