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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受刑人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00號及 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其中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將被告身分證 統一編號誤殖,業經本院調閱卷無訛)先後判處如附表即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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