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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摻有大麻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以八十 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二一號為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大麻香煙一支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捲為香煙狀 之大麻煙一支,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摻入 香煙而無法析離,應全部視為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 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 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大麻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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