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摻有大麻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被告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大麻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署以八十
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二一號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
持有之大麻香煙一支係
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捲為香煙狀
之大麻煙一支,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摻入
香煙而無法析離,應全部視為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
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
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大麻為違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