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一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毒品海洛因伍包(毛重參點玖公克、驗餘淨重貳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之海洛因五包(毛重三.九公克),係
屬
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
上揭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五包(毛重三.九公克、驗
餘淨重二.七一公克,參附卷之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通知書二紙),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不得
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依
首揭法文規定,應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