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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停止審判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乙○○   即自訴人   聲 請 人 丁○○   即自訴人   相 對 人 丙○○   即被告   相 對 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聲請人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背信案件,聲請銷該案件停止審判之裁 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 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又該條裁定停止審判之裁定,屬訴 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抗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等自訴相對人丙○○、甲○○等涉犯刑法背信等罪 嫌,罪證明確,另鈞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清償務事件,核與本件刑案 無關,自無庸停止本件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審理云云。 三、查聲請人乙○○、丁○○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自訴相對人丙○○、 甲○○涉犯刑法背信、損害債權、毀損、妨害自由、竊占、竊盜等罪嫌,皆肇因 於雙方就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九九之九及同段三九九之一七地號及其上建 物建號二一六一號、門牌號碼台中縣豐原市○○里○○街○○○號五層建物(下 簡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糾紛,而聲請人乙○○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部分, 業以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第十號訴請相對人丙○○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判決 後,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審理中;另相 對人甲○○亦就系爭不動產以本院八十九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訴請聲請人乙○○ 、丁○○清償債務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誤,且上開民事法律 關係影響本件刑案,為避免民、刑事案件認定歧異,自應裁定停止刑案,且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審判之裁定,亦於法無據,自應駁回其聲 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繼 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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