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乙○○
即
自訴人
聲 請 人 丁○○
即自訴人
相 對 人 丙○○
即被告
相 對 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聲請人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背信案件,聲請銷該案件
停止審判之裁
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
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
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
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
自訴程序中
準用之。又該條裁定停止審判之裁定,屬訴
訟程序之裁定,
當事人不得抗告。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乙○○等自訴相對人丙○○、甲○○等涉犯刑法背信等罪
嫌,罪證明確,另鈞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清償務事件,核與本件刑案
無關,自
無庸停止本件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審理云云。
三、查聲請人乙○○、丁○○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0號自訴相對人丙○○、
甲○○涉犯刑法背信、損害債權、毀損、妨害自由、竊占、竊盜等罪嫌,皆肇因
於雙方就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九九之九及同段三九九之一七地號及其上建
物建號二一六一號、門牌號碼台中縣豐原市○○里○○街○○○號五層建物(下
簡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糾紛,而聲請人乙○○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部分,
業以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第十號訴請相對人丙○○給付買賣價金,並經本院判決
後,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審理中;另相
對人甲○○亦就系爭不動產以本院八十九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訴請聲請人乙○○
、丁○○清償債務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誤,且上開民事法律
關係影響本件刑案,為避免民、
刑事案件認定歧異,自應裁定停止刑案,且
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審判之裁定,亦於法無據,自應駁回其聲
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繼 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