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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具保人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出境至美國,其已逃匿之事實,有 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可稽,認 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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