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保人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前因
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出境至美國,其已逃匿之事實,有
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
送達證書影本、
拘提報告書
可稽,認
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